爱迪特公司现在怎么样 (爱迪特公司近况)

爱迪特:财务总监曾任职公司被立案调查有何影响?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指哪些?

【发行人概述】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或“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爱迪特是一家口腔修复材料及口腔数字化设备提供商。

【反馈回复】

财务总监孔祥乾曾担任达飞集团(含筹划阶段)的财务总监职务,分管达飞云贷财务工作并担任达飞云贷监事,并在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任职。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3月23日,达飞云贷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在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达飞云贷等任职情况,说明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是否涉及孔祥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等规定,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曾任职的公司情况介绍

根据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提供的调查问卷、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曾经在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担保”)、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云贷”) 的任职情况如下:

爱迪特事件,爱迪特公司现在怎么样

根据孔祥乾的说明,达飞集团为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筹建阶段的名称,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高云红,系高云红用于控制其他业务公司的控股平台,孔祥乾在其2012年6 月至2014年12月筹建阶段和设立初期发挥财务总监职能,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孔祥乾在达飞集团、达飞云贷的实际控制人高云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融泰担保任财务总监。

2012年10月,高云红筹建达飞云贷,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孔祥乾参与了达飞云贷筹建工作并在其成立后任监事,此外未在达飞云贷担任实际职务。

根据孔祥乾的说明,截至2015年3月,孔祥乾已从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离职,其中达飞云贷因工商变更滞后原因,公开信息显示其2018年5月才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二)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1、达飞云贷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达飞云贷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为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术平,高云红任经理,曾用名为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达飞云贷 85%股权,北京达飞信融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达飞云贷 12%股权,谢伟持有达飞云贷 3%股权,股权穿透后,高云红为达飞云贷实际控制人。

达飞云贷设立之初即从事网络*款贷**平台(P2P)业务,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旗下设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达达乐投,为借款人、出借人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撮合服务。

2、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经公开信息检索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电话咨询,2020年3月5日,达飞云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仍属于侦查阶段。

受限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且发行人非涉案主体,公安机关无法透露案件具体信息;孔祥乾于2015年即离开达飞云贷,仅参与了达飞云贷的筹建,未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达飞云贷及相关企业的配合意愿较低,未能取得案件进展资料及对达飞云贷主管人员进行访谈。

经本所律师通过百度、搜狗等主要搜索引擎,对达飞云贷涉案信息进行检索,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进一步查询,未检索到除公安机关已就达飞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展了立案侦查之外的其他具体信息或进展。

(三)是否涉及孔祥乾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孔祥乾出具的说明,孔祥乾仅参与了达飞云贷的筹建以及设立后的起步阶段的系统搭建工作;除担任监事职务外,未实际在该公司担任职务,未参与达飞云贷的实际业务经营, 更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达飞云贷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结合孔祥乾在达飞云贷的任职情况,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了类似案件的判罚案情况,在单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时,若监事人员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则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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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孔祥乾的说明,自入职发行人以来,孔祥乾一直正常工作,从未收到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传唤的通知,亦从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海滨路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达飞云贷、孔祥乾涉诉及执行情况、检索信用中国“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名单” 及“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名单” ,在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未发现孔祥乾有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孔祥乾并非达飞云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亦未参与达飞云贷的涉嫌犯罪行为,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该等风险不会对孔祥乾的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

(四)孔祥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等规定

经核查,孔祥乾报告期内不存在犯罪记录,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曾任职的达飞云贷公司存在违规经营风险,但该等风险不会对孔祥乾的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

【律证分析】

爱迪特案例中,发行人的财务总监曾任职的一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另一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被审核机构关注该财务总监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解释要点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总监仅参与曾任职的被立案调查公司的筹建工作,公司成立后任监事,此外未担任实际职务,未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已从该公司离职,因工商变更滞后原因,公开信息显示其2018年5月才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2)该公司于2020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立案调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无法透露案件具体信息,相关企业的配合意愿较低,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未了解到案件其他信息或进展。

(3)根据《刑法》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而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检索了类似判例,认为在单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时,若监事人员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则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

该名财务总监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曾任职公司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2.中介机构对此采取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财务总监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获取并查阅其填写的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信息。

(3)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公司及人员涉诉及执行情况。

(4)电话咨询经侦、公安机关,了解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5)通过百度、搜狗等主要搜索引擎,对涉案信息进行检索。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生效)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修订)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01.21生效)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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