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责任是怎样的

高级人员和普通员工在利用关联关系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责任是不同的,公司追责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和审判标准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普通员工的关联交易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请看田斌律师对此的详细解答。

案件详情

曹先生于2007年1月30日加入爱发科自动化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爱发科公司”),担任销售部主管。在他任职期间,他成立了艾髪公司。 艾髪公司的股东是曹先生和他的妻子,法定代表人是曹先生。曹先生在爱发科公司不了解的情况下,任意促使爱发科公司与艾髪公司进行交易。曹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承认,通过转售爱发科产品,艾髪公司的销售利润约在10%-20%。 艾髪公司与爱发科公司之间的交易额高达642万元。劳动仲裁裁定,曹某赔偿爱发科公司经济损失963840元。但是,一审和二审的意见不一,终审法院最终裁定曹先生不需要向爱发科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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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看法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规定。其他人员的法律不禁止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法律也不禁止其他人员建立与其工作公司相同业务的企业。

普通员工(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责任是怎样的

在最终审理时,法院认为,如果该雇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争义务,并给雇主造成了损失,则他应承担赔偿责任。 爱发科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曹先生恶意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此案的相关证据表明艾髪公司是通过正常渠道买卖爱发科的产品,且购买价格未见异常。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非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忠实义务有很大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雇员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禁止雇员自己建立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可以任意作为。

普通员工(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责任是怎样的

田斌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