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产品时,需要先发到一个中转库那里,等客户需要货物的时候,再由中转库配送到客户手中。这种情况下,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如果中转库为购买方指定,且双方合同约定,销售方将货物发至中转库,销售方即履行完销售义务,则此种情况下,贵司应当在中转库确认收到货物、控制权转移到购买方时确认收入。否则,应以货物实际配送至购买方时点确认收入。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货物发至中转库后,谁对该货物有控制权是确认收入时点的关键。
企业所得税,如果中转库为购买方指定,且双方合同约定,销售方将货物发至中转库,销售方即履行完销售义务,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在此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否则,应以货物配送至购买方时点确认收入。
增值税,如果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则收到款项的时间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发货后,合同对收款有账期的约定(如实际收到货物30日内付款),则属于赊销,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的,应根据销售业务所采取的收款方式来确定。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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