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不能产销“北京大学”牌羽绒服? 谈谈公立大学的公与私 | 快评

近日,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发布声明,称权泽鑫德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年以“在校生、校友”名义,在多个网络平台宣传销售印有“北京大学”系列商标标识的羽绒服产品,侵犯本校商标专用权,该办已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市监局苹果园所、江西省共青城市市监局茶山分局提起行政投诉,两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机构的声明,目前,北京大学享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等“学校徽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北大官方也售卖一些带有这些标识的文创产品,包括文具、徽章、饰物、茶杯、背包、T恤等。

至此,这事儿差不多就结束了。不过,这也是一个典型案例,可以澄清关于商标权的一个流行谬误。

市面上,有一些人(奥地利学派)认为,商标权乃至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人为确立的虚假权利,本不应该存在,只有物理形态的物事,如苹果、土地,抽象一些的如电磁频率,才可以确立产权;没有物理形态的,如符号、信息,不应该确立产权。

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对权利或产权的一种错误认知。尽管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有把权利物化、实体化的倾向,如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名词),但这只是一种方便的说法。权利的本质,是正当行为空间或正当行为规则空间,说白了是一组行为规则(核心是动词)。

在鲁滨逊一人世界中,他想采果子就采果子,想渔猎就渔猎,想种地就种地,爱干嘛就干嘛,没有权利的概念,也不需要。但在多于一人的世界,一个人行为的空间不可避免会与其他的人行为空间产生重叠与干涉,那就有一个划定与调整边界的问题,以定分止争,权利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以确定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的。

在对等的大前提与原则之下,就会进化或博弈出正当行为规则或权利: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身体、体力与脑力及其产出的所有者,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谁也不得侵犯前述三条规则,对于侵犯行为可施行包括*力武**内在的一切防卫措施。把这些正当行为规则物化、实体化就是所谓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

从物化、实体化的角度,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古时候地多人少,谁先开垦出来、实施有效使用,这土地就是谁的,这是土地产权的缘起。同理,所谓商标,不过是文字、字母、符号或图案的组合而已,一个商标,作为一种组合,有人首先使用了、积极有效使用了,那它就是谁的,后来者使用别的组合就行了,故而同样适用先占原则。

而且,文字、字母、符号或图案组合的方式是无穷无尽的。相对而言,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有主的土地越来越多,无主的土地就会越来越少。这是商标权相对于土地产权的优点,理应比土地先占原则更没有争议。

在真实世界,商标权的出现就是市场自发的产物,市场上同类的产品很多,为了把我的产品跟别人的产品区分开来,就需要给我的产品取个名字,这就是商标。我的产品质量好,顾客都认,商标成为市场声誉的承载者。冒用别人的商标,就是盗窃别人的名誉来取利;傍别人的商标,就是让顾客产生误会来购买,当然是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与对顾客的欺诈。

而且,中西最早的商标一般都是姓氏,中国如陈记、张记,西方奢侈品的商标基本都是创始人的姓氏或姓名,也就是说把产品的名字与个人或家族的姓氏*绑捆**在一起的,是以个人甚至家族的声誉为担保的。在这种情况下,冒牌或傍名牌相当于冒用别人的名字干坏事。

故而,无论基于自然法与习惯法,还是基于成文法,北京大学拥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等商标权,别人非经授权不得商业使用,是合理的。

或有人说,北京大学作为公立大学,享受了财政拨款,使用了全国纳税人的钱,也理应服务社会、服务大众,让大家用一下其名号有何不可?

首先,北大、清华这样的头部公立大学,确实应该做个表率,比如打开大门,对社区开放、对社会开放,以回馈公众,让大家也能享受北大、清华自然历史人文景观的滋润,以践行“兼收并蓄”的理念与承诺;还可以通过录制更多更好的网络公开课,让全国学子能够享受北大、清华的优质教学资源,以促进知识分享与学术进步,以彰显公立大学之“公”。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北大、清华应该大度地放弃其名下财产的收益权,公立大学也有私权。北大、清华从售卖品牌文创产品、商标授权中获利,本身也是好事,是自我造血,自我造血多一分,财政输血少一分,可减轻纳税人负担,有何不可?反而,若是让学校之外的个人或企业从中获利,进入私人腰包,才是损害学校权益进而损害公众权益。

更进一步,头部大学注册与拥有某些商标,不仅仅是为了挣钱,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北京大学”作为一种能指,是有特定所指的,这是一种社会共识。如果听任个人或企业使用大学的名号挣钱或用来增信而不管不顾,那有人买到伪劣产品或上当受骗可能会把账记大学头上,大学无辜躺枪,被泼脏水往往很难洗干净。有人未经授权使用了大学的商标,大学既可以积极维权,同时也厘清了自己的责任。

个人的名字可能会有重名(能指相同),但同名指向不同的人(所指不同),周边的人是可以区分清楚的,两个人同名谈不上谁侵权谁,但一个人冒用别人的履历就是侵权,曾有人冒用同名者的学术作品而被揭露,这是不端行为,某种程度上与冒用商标是同构的。

陈斌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