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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个人以其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非上市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而对赌失败,已缴个税能否退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以其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非上市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而对赌失败,已缴个税能否退税。
该问题在实务中很常见,业界也一直争议不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也不一致,国家财税管理部门对该业务适用政策也尚未明确。
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处理关于类似业务的税案,值得广大财税工作者学习和研究。

案例: 2014年5月16日,李菊莲与*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李菊莲将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转让给*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
李菊莲持有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出资额9,524,000.00元。
2014年5月16日,李菊莲与*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年8月6日,李菊莲与*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 李菊莲 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年8月20日,李菊莲与*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上述协议约定,如果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李菊莲将向*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其后, 由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有关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李菊莲补偿*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2014年10月21日,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股东由李菊莲、程顺玲和曾子帆变更为*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14,436,421.00股*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登记至李菊莲的广发证券账户。
2014年11月,*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菊莲支付现金对价76,800,0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13日,*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李菊莲就现金对价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4,826,656.00元划付给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闻华**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款项61,973,344.00元,划付至李菊莲的招商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账户。
2014年11月14日,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代李菊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826,656.00元和印花税137,145.60元。
资料来源: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李菊莲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1号送达公告) ( 已链接,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可查阅)
李菊莲对赌失败对*闻华**传媒的业绩补偿,已缴纳个税能否退税呢?
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为,李菊莲转让邦富软件股权时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查补税额时,扣减了其补偿*闻华**传媒股票1,038,644.00股对应的价值。
换言之,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可了李菊莲对赌失败对*闻华**传媒的业绩补偿,不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并非 所有税务机关 都认为 个人 对赌失败的业绩补偿,不需缴纳个税 ,已经足额缴纳的个税 也并不一定 能予以退税。
来源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