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病种理赔规则 (重疾险案例及分析)

关于重疾险拒赔,大部分都是因为健康告知导致的争议,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个因为重疾覆盖病种问题所起的理赔纠纷。其实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这类认知误差导致的争议并不少见,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经过

彭先生为其儿子在新华人寿投保,分别是:

  •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50,000元,保至2037年2月6日,交费方式3,450元/20年;
  • 《附加防癌疾病保险》,保费120,000元,保至2037年2月6日,交费方式年交48元/20年;
  • 《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120,000元,保至2037年2月6日,交费方式年交240元/20年;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保费10,000元,保至2018年2月6日,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30元。按月缴纳保费至2019年。

2019年1月27日,彭先生的儿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诊断为“骨质石化病(大理石病)待查…”,并建议“…,可考虑造血干细胞移植”。

住院医疗险保险合同期间,原告因患病住院曾向新华人寿申请理赔,被新华人寿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9月14日、11月17日、2018年8月16日在“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中)保险”中赔付546.58元、1,263.09元、2,443.79元、1,492.48元。

原告的儿子因患“骨质石化病”要求新华人寿对附加的防癌险和重疾险进行赔付,但新华人寿认为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于《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险)》《附加防癌疾病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

双方争议点

原告彭先生认为:

保险条款对于“防癌疾病”和“重大疾病”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问题,应按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被告新华人寿认为: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于《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险)》《附加防癌疾病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案涉合同条款用语明确、清晰、内容完备,不属于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无需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两次出庭审理。一审判决原告上诉无效,原告投保人不服,继续上诉,关于重疾赔付的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附加防癌疾病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三个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责任免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特别对“癌症”和“重大疾病”以及“住院”进行了专门释明本案的保险合同条款并没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也没有加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不应认定为免责条款,并且被上诉人对保险责任和释义通过加黑字体和加下划线的形式进行了提示。

上诉人的疾病虽经诊断为“骨质石化病(大理石骨病)待查…建议可考虑造血干细胞移植”,但上诉人目前未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与本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释义“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的约定不符,目前不属于案涉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癌症”和“重大疾病”的范围,上诉人因就诊产生的门诊医疗费也不属于《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中约定的住院费用。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关于骨质石化病,属于一种少见的全身性骨结构发育异常的先天性疾病。一般的重疾险种,并不包含此种少见疾病。此案中保险的重疾病种也不覆盖,理应不赔付。

很多人都觉得保险什么病都赔,其实不然,赔付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合同条款才行。现在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重疾的种类少则50多种,多则100多种,但其中有28种是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必备的重大疾病,占到所有重疾险理赔的95%左右。所以,除非遇到非常罕见的疾病,大部分疾病重疾险还是都能赔到。

这里再给大家讲讲关于重疾险赔付的条件,其实是分为几种情况:

  • 确诊即赔付,如:恶性肿瘤;
  • 需要经过规定的手术才可以赔付,如:冠状动脉搭桥术;
  • 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才能赔,即确诊后维持了一段时间,身体状况达成了某一种疾病状态,如:脑中风后遗症。

一些情况下的销售误导加上投保人自己不上心,造成了类似买了一种保险就认为所有疾病都能赔,真到理赔时就产生了大量的争议。其实,很多时候的争议来自于预期,而预期就来自于对事物的认知和理解。你买的时候搞明白你买的是什么,了解清楚了再下手,自然也不会有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