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学习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技术开发九)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本条主旨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民法典第109条条文解析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由原《合同法》第339条演变而来。原《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条主要在原《合同法》第339条基础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还增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

三、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民法典第109条条文解析

本条是对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归属的规定。

确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归属的规则是: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可以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以申请专利,或虽可以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实施该项专利,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等。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权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该专利。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 案 例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民法典第109条条文解析

辰辰帮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6年8月1日,辰辰帮帮公司(甲方)与祈飞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第8条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约定项目的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及3C认证归甲方所有。关于辰辰帮帮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祈飞公司无偿转让涉案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辰辰帮帮公司依据涉案合同向本院提出要求乙方无偿转让涉案专利的请求,其主张的合同依据是涉案合同第8条,即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在权属条款内容不包含指向行为的合意的前提下,辰辰帮帮公司是否能依据合同要求祈飞公司无偿转让涉案专利,还需要确认权属条款本身是否当然包含要求祈飞公司负担的行为内容。本案中,权属条款本身并不包含要求特定相对人负担一定行为的内容,辰辰帮帮公司要求祈飞公司无偿转让涉案专利没有合同依据。

五 解 析

民法典第859条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作出了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却依然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授权。虽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无偿把涉案专利转让给自己,但可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