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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读《论法的精神》

在近几周的时间里,我有幸拜读了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虽然篇幅较长,但能深入理解的部分却不多。本书主要通过以下三对关系来阐述什么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例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制专**,“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在这方面,他的思想和我国的“天人合一”思想不谋而合。举个例子,温和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容易使人们懦弱、安于现状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我国古代自然条件优越,便形成了小农社会,安逸的生活使人们对自由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从而形成了*制专**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相反,寒冷的气候和贫瘠的土壤却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欧洲地区气候寒冷,土地破碎,距海洋较近。这便造就了欧洲人的冒险精神和对自由的向往,从而多是民主政体。自然环境影响着人的性格,人的性格影响着人的生活态度和方式,而这会导致不同种类的法律。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因素。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制专**政体意味着恐怖和*力暴**,“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习惯等确立了法律,君主或贵族拥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由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是有法治可言的,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都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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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他并不赞成严酷的惩罚。他说:“在惩罚犯罪时违反道德是荒唐的,惩罚的目的应该是重建秩序。”我觉得这句话很有现实意义。在日常生活中,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而惩罚必然伴随着出现,我们所赞成的是文明的惩罚,公正的惩罚,而不应该是任何一种违反道德的惩罚。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冲突时常为人所关注,我们不难发现,部分城管的执法过程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力暴**执法是家常便饭。城管执法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惩罚那些随意摆摊,影响市容市貌,阻塞道路的小商贩。但在惩罚的过程中他们屡屡违反道德,这便是荒唐的。惩罚的目的是重建秩序,但违反道德的惩罚往往带来负面效应。往小的方面说,加深了小商贩这一阶层与执法人员这一阶层之间的矛盾,往大的方面说,会造成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人民变成了一个弱势群体,而本该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却是一个强势的姿态,这和我们期望建立的服务型政府相去甚远。因此,在惩罚不良行为的过程中一定要合乎道德,这样的惩罚不但有作用,而且有效率。

我看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思考最多的问题就是究竟怎样的法律才是最适合当代社会的?怎样才能立好法、执好法?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简单看法。

首先从立法者角度来看,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不应为属于习俗、社会现象、道德和宗教的束缚制定法律规范”。对我们当代来说,就是应当独立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法律。立法者应该广泛地听取民众意见,但也要有自己最终的独立判断。同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要符合本国国情,由于一个国家的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制度等多方面的不同,人们的价值观也会有所差异,所以处事的方法和态度也是不同的。因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国家。

从执法角度来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团体利益有多大,官吏永远只是官吏,待人处事不因亲疏和好恶而不同,他们就像法律一样,宽恕不是因为爱,惩罚不是因为恨。”这和我们所想的司法独立性是相同的。司法活动一定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的干预,不受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干预。而法官等具体实施司法活动的人,必须要抛开情感,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只有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法律才能实现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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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虽没有完全理解孟德斯鸠的思想精髓,但仍有诸多感触,希望以后还有机会再次阅读此书,得到更深的体会。

来源: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李 娟

编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天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