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尹煜华「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科长」
文章|《中国保险》2023年第5期


近年来,在“互联网+”“保险+科技”的热潮下,互联网保险得到跨越式发展。互联网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众企业,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是其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结合互联网保险自身属性,充分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新准则的变化以及近年来国际上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主流趋势,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这不仅有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自身稳定健康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利益相关者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互联网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财务指标披露不全面
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披露的财务指标与传统保险公司基本一致,在财务报表附注和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了认可资产负债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数据。已经上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除了披露上述指标,在招股说明书和全年业绩公告中还披露了资产负债率、赔付率、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自留比率、总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率、权益回报率、资产回报率相关数据,但这些指标主要体现偿付能力、资产流动性、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没有反映资产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也不能适应IFRS17新准则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没有设置资产营运能力指标。资产质量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存续发展和偿付能力都有重要的作用,资产质量取决于资产的流动性及其营运能力。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设置了反映资产流动性的指标,但没有设置资产营运能力指标。资产营运能力是公司资产在营运过程中的使用效率。较高的资产管理效率会提高公司的获利能力,进而为股东的投入资本创造新的财富,从而实现资本增值。
二是没有设置现金流量指标。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处于发展初期,盈利模式不确定,大部分处于“负盈利”状态,导致前期现金流入不稳定,而且,前期研发费用和平台费用较高,成本结构表现为“重费用”,造成大量现金支出。因此,现代互联网保险公司既需要利润也需要现金流,现金流量对互联网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披露与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三是不能适应IFRS17新准则的需要。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上市保险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版IFRS17新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相对简化,不再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应收应付和保户质押*款贷**等项目,全部合并在保险/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分出再保险负债项目中,分入业务体现在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中。对于利润表,为了保持与其他行业可比,投资部分从收入和支出中剔除。保险服务收入与现行准则保费收入内涵发生重大变化,以提供服务而不是缴费期来确认收入,各期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和释放速度。对于亏损合同,要求显性确认首日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保单获取成本,可以递延摊销。对于保险负债利息费用,要求在利润表中以承保财务损益确认。对于折现率发生变动导致的保险负债变动,赋予了保险公司将其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的选择权。这些变化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挑战,但现有的财务指标不能满足IFRS17新准则的需要。
2.缺乏与互联*特网**征相关的信息披露
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是站在传统保险行业的角度来进行,缺乏联系其自身互联*特网**殊性质的披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没有体现线上运营特色。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业务的本质与传统保险业务是一样的,但是业务的营销渠道不同。它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运营模式,互联网保险销售获客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量的争夺。但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对线上流量信息没有披露,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另外,互联网保险线上流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线上服务能力,但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只在官网上披露了在线产品种类,对投诉途径、登录方式、支付方式未作披露。
二是没有反映平台特色。第三方平台具有较强的流量规模优势,依赖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是目前中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普遍状况。但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只在官网上披露了第三方合作平台的数量,没有披露第三方平台保费收入总额及每一家平台带来的保费收入。另外,对于向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费,只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业务及管理费中披露了咨询和技术服务费总额,没有披露具体的费用构成,也没有对支付给各个平台的具体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费详细情况进行披露。
三是没有体现轻资产特色。互联网保险业务通过线上渠道开展,基本无存货,不需要固定资产大规模投入,也不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有些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将其线下核赔流程剥离出来交由传统保险公司完成,其他所有业务均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进行办理。而且实行全面的垂直化管理,组织结构轻便灵活,相较于传统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分级管理来说,这种经营模式极大地减少了固定资产成本。因此,轻资产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一大特色,是其明显区别于传统保险的元素之一,而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针对此类信息进行披露。
四是没有体现保险科技特色。互联网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科技公司,互联网技术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硬实力, 那么针对它的特质和优势以及与会计信息的联系应当进行披露。特别是在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这类信息的质量高低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以及投保人对该公司的相关决策判断。但是,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对其科技产品的财务会计信息表述不足,难以将其互联网科技与财务信息联系起来,针对与公司性质紧密相连的科技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科技带动其资产、盈利水平的联动公众也无法知晓,科技投入给公司带来的成果也没有呈现,不足以充分传递正面的消息给投资者以及投保人,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公司发展信心的建立。另外,对于处于发展关键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研发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对研发投入以及研发取得的成果的具体财务数据没有进行披露,也没有对研发人员的薪酬占比进行披露,会计信息使用者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其研发支出总额以及无形资产总价值,无法区分每年或哪种类别的投入和产出指标。
3. ESG信息披露不完整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五大内涵之一, ESG切合了绿色发展理念,是落实“双碳”目标、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证。2022年6月1日,银保监会颁布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ESG概念被首次提及,并要求加强 ESG 信息披露。但目前披露 ESG 报告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只有众安保险,其他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自身官网或财务报表附注零星、分散地披露相关信息。总体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境信息披露不全面。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要是运营环节,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水资源管理、无纸化办公、服务流程电子化、废弃物管理、能源使用、温室气体排放等相关文字描述和数据说明,但对自身主营核心业务没有涉及,没有披露绿色保险的承保和赔付情况,也没有披露绿色投资、绿色融资等相关信息。
二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系统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充分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基于股东及投资者、监管机构、客户、雇员、业务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利益进行了相关披露,但对当地社区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披露较少,对纳税情况未进行披露。而且披露的内容不够深入,缺乏定量数据对文字描述的支撑。
三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不深入。对于公司治理信息,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披露了股东股权信息、股东大会职责和召开情况;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人员构成、董事会召开及董事履责情况;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人员构成、监事会召开及监事履责情况;高级管理层职责、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薪酬制度及董监高年度薪酬情况;部门及分支机构设置;外部审计报告全文等信息。但是每个模块的篇幅描述过短,既缺乏文字的形象描述,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定量描述。没有将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作为一个单独模块,没有披露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而且,内容体现不够具体,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门披露,缺乏各个治理职能部门对公司一年来各种治理事件记录的报告,没有真实的案例记录,给报表使用者一种记流水账的感觉。另外,公司治理内部情况披露不够详细,主要涉及合规管理、供应链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建设,没有针对线上运营、信息安全和AI治理、内部职工的治理管理方案以及公司治理力度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使公众无法得知公司治理的内部详细情况。

互联网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应对策略
1.完善财务指标的披露
一是增加反映资产营运能力的指标。资产营运能力一般用资产周转速度来反映,传统制造业常常用存货周转率、应收保费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来体现。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存货较少,IFRS17新准则下应收保费不再作为单独的项目,因此,应选择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营业收入/资产平均余额)进行披露。总资产周转率是衡量互联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效率的重要财务比率,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公司总资产周转速度越快,也代表着线上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二是增加反映现金流量的指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具有较强的自我造血功能,是现金流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增加营业收入现金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营业收入)、资产现金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平均余额)、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资产平均余额)指标的披露。营业收入现金回报率反映公司营业收入带来现金流量的大小;资产现金回报率反映公司资产带来的现金流量水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体现了投资者提供的资本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是增加与IFRS17新准则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IFRS17新准则执行后,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的明细变动,如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期初至期末调节表等。对于利润表,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的具体明细,并披露合同服务边际期初到期末的滚动情况、承保业绩、投资业绩、折现率假设、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首日亏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载体、保单获取现金流量摊销方法等相关明细信息。另外,增加合同服务边际释放速度、合同服务边际率、新单合同服务边际增长率、首日亏损率、首日资本贡献、投资成分占比、保险负债资金成本率、利差等相关指标的披露。
2.加强具有互联*特网**色的信息披露
一是加强线上运营能力信息的披露。首先,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增加专门针对线上流量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日均IP访问量、日均PV访问量、日均百度搜索指数、日均百度来路IP个数、公众号平均互动量、微博平均互动量、双微更新频率、抖音平均互动量等指标。其次,增加投诉途径的信息披露,因为完整的披露投诉途径体现了互联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透明化的能力,对于提高消费者信任度有较大的作用。此外,加强登录方式、支付方式的信息披露,从而体现线上服务能力。
二是加强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的披露。首先,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披露第三方合作平台的数量来反映互联网保险公司联动的能力,第三方合作平台数量越多,说明公司具有一定的销售资源以及宣传力度。其次,有必要披露第三方平台保费收入总额、第三方平台保费收入比率(第三方平台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总额),反映每一家平台带来的保费收入及其分布状况。另外,还要披露互联网保险公司为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技术援助和流量资源而支付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费总额、咨询和技术服务费率(咨询和技术服务费/保险服务收入)、咨询和技术服务费比重(咨询和技术服务费/业务及管理费)、咨询和技术服务费具体构成、支付给各个平台的具体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费及其议价情况,从而使信息使用者能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的依托关系。
三是加强互联网科技信息的披露。首先,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科技产出的披露,包括研发投入资金带来的专利产出和商标数、无形资产比例(无形资产净值/资产总额)、保险科技产品数量、主要的保险科技产品特质优势以及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其次,互联网保险公司有必要针对研发投入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包括研发投入总额、研发强度(研发投入/保险服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的具体归类。另外,研发投入不仅指研发经费投入,还包含研发人员的投入,因此也应披露研发人员比率、研发人员具体结构、研发人员薪酬比重(研发人员薪酬/公司员工总薪酬)等相关信息。
四是加强轻资产特色的信息披露。轻资产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区别于传统保险公司的一大特质,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有必要增加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资产总额)的信息披露,固定资产比率越小,说明互联网保险公司重资产规模越少,轻资产特质越明显。另外,互联网保险公司资金的沉淀性以及轻资产特征导致投资性资产占比较大,因此,可以披露投资性资产比率(投资性资产/资产总额),这个指标数值越大,轻资产特质越明显。
3.提高ESG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一是加强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绿色融资的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不应仅包括绿色运营环节,还应体现互联网保险主流业务,披露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绿色融资信息。其中,绿色保险信息主要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发和承保各种有利于生态绿色低碳的保险产品的承保和赔付情况;绿色投资信息主要体现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保低碳项目;绿色融资信息主要考虑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基金等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二是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系统性。基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基于股东责任、员工责任、客户责任、政府责任、伙伴责任、社区责任披露相关信息。其中基于股东责任应披露公司盈利性、成长性、安全性以及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信息;基于员工责任应披露平等雇佣、员工职业成长、工作与生活平衡、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晋升与发展、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员工关爱及员工关系管理等信息;基于客户责任应披露优质保险产品、普惠保险产品、营销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产品知识普及、保险科技创新、合理赔付、客户服务体验及投诉处理等信息;基于政府责任应披露依法纳税、守法合规经营、服务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国家战略,以及带动就业及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基于伙伴责任应披露供应链管理、公平竞争、诚信优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等信息;基于社区责任应披露带动社区经济、社区沟通与参与、员工本地化、公益事项、捐赠事项、志愿行动等信息。
三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深度。互联网保险公司应细化股东股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薪酬制度及董监高年度薪酬情况,还有部门及分支机构等模块信息披露的内容,将外部监事、独立董事、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单独作为一个模块进行披露,增加具体治理事件和相关数据的披露。如果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变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另外,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应针对互联网保险科技特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隐私保护、数据使用、算法研发、行业应用等AI治理信息的披露,增强公司的透明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