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我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发展趋势
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要用政治的思辨来规划工作,自觉将戒毒工作融入*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中,努力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推上新阶段。同时,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与挽救吸毒者,最大程度地减少*品毒**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危害,最大力度地化解矛盾、冲突与对抗是戒毒工作的根本目标。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一)提高戒毒场所医疗戒治的水平
加大引入与加强合作是破解戒毒场所专业人员不足、医疗资源紧张的有效策略。一方面,根据专业医务人员,特别是精神科、全科医生缺乏的实际,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拓宽渠道,加大招聘力度;设置急需的医疗岗位,适当降低招录条件;或者从社会医院选调具有一定临床医疗经验的医务人员;或者通过鼓励医务人员到所内多点执业,协调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购买社会医疗服务等方式缓解。同时,戒毒场所根据《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规章,合理安排具备医疗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价值。此外,加强对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继续教育、定点医疗机构进修、脱产培训等途径加大培训力度,并将进修学习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个人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循序渐进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疾病处置能力,特别是对危重疾病的急诊处置能力。[13]培训也可以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实现。戒毒场所人员密集,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性病等传染病人数较多,发生卫生公共事件、流行性疾病风险较高,戒毒场所可以因地制宜地邀请社会医院的医务人员来所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与防控传染疾病的能力。
戒毒场所医疗资源有限要求其必须走社会化道路,加强所外合作,完善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职能,共同推动戒毒医疗工作的发展。加强所外合作的路径主要有:其一,将场所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其二,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协作。其三,戒毒场所与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建设“戒毒人员专用病房”与“绿色通道”。此外,戒毒医疗社会化应当将戒毒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将戒毒人员纳入医疗保险,既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又可以减轻戒毒场所的医疗经费。例如,云南省自2010年全面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努力将戒毒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已落实医保卡4万余张;[14] 2019年贵州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医保部门负责将戒毒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由此,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将戒毒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是戒毒医疗社会化的应有之义。
(二)打造 “四化”的戒毒民警队伍
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应当按照习*平近**总书记对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的思路,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民警队伍,切实落实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各项任务,建设成让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队伍。在推进统一模式的背景下,戒毒场所围绕“五大中心”的具体职能,增加专业人员的引进、配备以及培训,不断提高戒毒民警的专业素质及能力。在专业人才培训方面,为克服目前培训时间短,形式单调,标准不统一,内容不系统、不深入,理论性强、实践性弱,质量参差不齐等局限,司法部戒毒局可以借鉴、比照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培训学校,建立一所全国性、专门性的戒毒培训学院,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建立医疗、教育、心理、康复、执法管理等相应培训部门,用3-5年时间轮训全国370个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专业工作人员,真正实现戒毒民警专业化,进而提高戒治质量。
(三)推进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建设
针对目前缺少建设戒毒社会支持系统的法律规范、组织机制及信息交换机制,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戒毒社会支持工作的相关法规。根据戒毒工作的形势发展要求,适时对《禁毒法》《戒毒条例》部分条款予以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戒毒社会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戒毒社会支持系统的制度建设,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加强对戒毒工作领导和指导,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戒毒所的执法和矫治工作,加强对戒毒场所运用社会资源工作的法律保障,依法规范社会对戒毒工作的支持。[15]第二,建立戒毒社会支持工作的组织机制。具体包括建立领导决策机制,即在省级层面组建戒毒工作委员会,对医疗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戒毒措施进行全面的领导与指导,并负责戒毒工作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即加强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与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加强各戒毒所与驻地司法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交换信息,加强协调,共同解决社会支持系统建设中的难题;建立综合矫治机制,即从国家治理、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整合戒毒场所与政府部门的资源,实现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高效融入。第三,搭建戒毒社会支持系统的工作平台。具体包括信息共享平台、无缝对接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信息共享、共用。重点搭建互帮共建平台,即按照2014年4月国家禁毒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7月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与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财政、教育等部门联系,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就医、入学、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要加强衔接帮扶工作。衔接帮扶是统一戒毒模式由所内向所外延伸,是实现整个流程完整统一的重要环节。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建立一体化的衔接帮扶系统,即*党**委、政法委牵头,政府、禁毒委领导,公安、司法、人社、民政、卫生、社区、家庭、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参与的集管控、照管、帮扶、保险、帮教等于一体的衔接帮扶综合平台系统。戒毒场所要扎实做好出所衔接、出所评估调查、支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加大戒毒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延伸工作触角,实现戒治工作流程全覆盖;积极推进后续帮扶+信息化,建立信息平台(APP、交流群等), 为戒毒人员、家属提供拒毒技巧、压力应对、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帮助,加强他们与场所加强信息交流。
(四)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第一,理顺戒毒工作机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从形式上看,《禁毒法》将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并重构了戒毒模式。但是,实质上,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戒毒措施并未改。强制隔离戒毒*轨双**制运行面临如下困境:执行主体分割,不利于国家戒毒资源的整合;收戒对象标准不一,有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衔接程序规定模糊,导致移送过程存在冲突;权力配置不相协调,部分执法环节权责不统一。[16]破解*轨双**制戒毒模式的思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主张有:“维持现状说”“卫生部门负责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说”。有学者分析,“维持现状说”是回避现实困境的消极主张;“卫生部门负责说”是难以实践的理想化观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说”是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17]笔者也认同上述观点。客观考量戒毒场所建设、戒毒工作模式、软硬件设施、理论研究水平、专业化队伍建设、制度健全、矫治技术创新、社会资源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优于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全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是平衡权责,解决*轨双**制产生上述弊端的可行之策,也有利于将公安机关从戒毒工作中解放中来,集中警力缉查吸毒违法行为,打击*品毒**犯罪。实践中,重庆、云南、青海等省市目前已经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从实际情况看,尽管收治压力增大,处置急性戒断症状戒毒人员经验有限,但是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并未出现特殊事故及突发事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二,明确戒毒民警警察身份,合理配置警察数量。现有的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基本是过去劳动教养场所转型而来,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自然转型为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但是,《警察法》并未及时跟进,没有明确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戒毒人员的警察法律身份及隶属警种,进而导致执法活动处于尴尬境地,甚至配备枪支也缺少合法性根据。法律的调整应当与社会变迁同步,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已经6年,《人民警察法》修改实施已经7年,《戒毒条例》出台实施已经8年,然而,司法行政系统从事戒毒工作民警的身份却迟迟得不到法律认同,实属窘迫。笔者认为,应当及时修订人民警察法,明确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民警的身份。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监狱人民警察与司法行政系统戒毒警察都隶属司法行政系统,可以将两者合并,统称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待遇与其他警种持平。调整后的《人民警察法》中应当表述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应当合理配置警察数量。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绝大多数劳动教养所转型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但场所仍沿用*办发中**[1981]44号《*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中确定的23%警力配备。“劳教”时代的警察配置标准难以适应新时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际需求。以云南为例,强制隔离戒毒所均由劳教所转型而来,当前,云南省收治戒毒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社会强烈要求将以贩养吸、法律难以处置的特殊人群收戒管控,而场所现有警察与在所戒毒人员人数配备比例严重不协调。全省现收治强戒人员达3.7万余人,居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第一位;警察占戒毒人员的比重仅为8.5%,居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倒数第一位。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限制,全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力配置均达不到23%这一标准。特别是目前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发生变化,吸食合成类*品毒**成瘾者增多,患精神疾病的戒毒人员增多;同时,贯彻“应收尽收”的政策下,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老弱病残戒毒人员剧增。这些无疑给场所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极高风险,“守旧”的警力配置自然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必将折损工作标准及质量。鉴于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无法定权威性,我们应当尽快从法律层面重新确定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警察配备的标准及编制,以解决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警力配置工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按照总量配备、总体分解、基层优先的原则,分层次地分配警力,保障一线警力充足。此外,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但可以发挥她们亲和力强、仔细认真的特点,安排她们开展心理咨询、戒毒指导、网络教育等教育矫正工作以及从事与“智慧戒毒”相关的其他工作。年龄偏大的警察不宜从事现场管理工作,但可以利用他们丰富的矫正经验,安排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安全监控、场所文化建设等强度小,无对抗性的工作,以发挥他们的优势。
第三,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场所安全稳定。在管理体制方面,戒毒场所要构建系统完备的安全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构建包括场所安全形势研判、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链式安全管理体系,将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行为管理和心理疏导相结合;[18]创新警务执勤模式,确保基层一线警力不低于场所警力的75%;强化责任机制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名民警。明确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条件,单独管理的适用范围;设计硬性激励与柔性激励相结合的奖惩标准,适当扩大奖励范围;完善探视制度,即简化探视程序,将探视审批权下放到大队,扩大探视人数,由一人到多人,并灵活掌握探视时间;严格民警值班、带班和警戒护卫人员执勤与交接班制度;规范“五重”管理制度,即重点人员、重点物品、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信息员管理制度,即抓好信息员选用、科学使用,重视情报的收集、处理。通过上述规范化措施提升进一步巩固场所安全稳定,全面实现“六无”目标。
(五)突出教育戒治工作的核心地位
一是要牢固树立教育戒治的核心地位,彻底摒弃有悖于戒毒规律的传统观念与惯性思维,积极培育科学精神与专业态度,大力推行“4+1+1+1”教育戒治模式,即4天习艺劳动、1天教育矫治、1天康复训练、1天休息的周作息模式。同时,加强教育戒治经费管理,解决教育矫治与生产劳动收益之间的冲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应当建立教育矫治工作财政收支两条线,以减轻戒毒场所的经济压力,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矫治的时间不受冲击。
二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戒毒项目。创新具有本土性、中国性的教育戒毒项目是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必然要求。目前,教育戒治、心理矫治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以借鉴、引进为主,缺少中国文化元素。在教育戒治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例如《弟子规》《三字经》《了凡四训》《孝经》等传统文化典籍,批判地吸收其中的合理要素,融入到戒毒人员日常教育之中。在心理矫治方面,克服各种心理测量工具的“拿来主义”,通过多省份的试点运行,获取常模,尝试编制适用中国戒毒人员特点的心理测量工具及软件。
三是要加大教育戒治项目的研究力度。加强引智借力,加大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专业团队合作,研发并推广教育戒治的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优势项目。为克服“一年一课题”,短期研究不深入、不系统、不全面的局限,建议司法部戒毒局统筹设计研究项目,整合全国行业资源,有重点、有选择、有计划地推进教育戒毒项目的研究工作,整合较为成熟的教育戒 治项目,编写操作手册, 录制视频课程,加快基层推广速度。目前,教育戒治项目“百花齐放”,各省各所“五花八门”,急需整合。建议整合现有教育戒治项目,立足现有正念防复吸训练、内观治疗、经颅磁刺激治疗、VR 训练、中医药戒毒、运动戒毒等,构建符合戒毒场所环境及不同类型戒毒人员特点的戒毒方法体系,以解决教育戒治手段方法单一化的难题。
四是建立教育矫正工作评价体系。一方面,建立戒毒人员教育矫正考核标准。戒毒人员在生理脱毒区、教育适应区、康复巩固区、回归指导区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达到标准才能继续流转。另一方面,建立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教育戒治在统一模式中占突出地位,但缺乏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际造成只顾及教育“形式”“时间”,却忽视了教育内容及质量。因此,戒毒场所必须明确教育戒治时间和项目,规定必修项与选修项,并且及时评估教育效果,进而考核教师。
五是尽快建立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的诊断评估标准。诊断评估工作贯彻于整个统一模式的运行之中,也是保障戒毒人员在不同区域顺利流转的关键。针对目前诊断评估标准的模糊性及地区间的差异性,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适用于不同区域、性别、年龄的诊断评估标准,
此外,要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从短期效果看,主要是强化在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强化督导考核;从长远效果看,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探索,如建立民警分类管理机制,探索专业人才发展相适应的培养、考核、晋升机制,促使专业队伍可持续发展,为教育戒治提供雄厚的人才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戒毒场所安全管理、教育戒治科学化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与智慧戒毒深度融合,为安全管理、教育戒治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当前借助智慧戒毒建设,推进安全管理、教育戒治工作已初见规模。戒毒场所应当坚持整体化设计,高起点规划,要将信息化建设、智慧戒毒建设服务于安全管理、教育戒治等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及资源浪费;同时,积极推进智慧戒毒与安全管理、教育戒治的深度融合,实现对戒毒人员数据采集、分析及评估的智能化,进而实现科学戒毒、精准戒毒的目标。
戒除毒瘾是世界性难题,戒毒工作仍任重道远。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具有独特的工作人员、场所建设、矫治经验、工作模式等方面优势,是中国特色禁毒戒毒制度的集中表现,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贡献着*品毒**治理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方向,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系统应当以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逆水行舟的危机感,积极突破医疗资源补充、专业化队伍建设、社会支持系统建立、管理教育科学化体系健全等方面的现实困境,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在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轨道上加速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国家总体安全贡献力量。
(作者姜祖桢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主任、戒毒康复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凯是该学院矫正教育系副教授、博士。本文刊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