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能力会判罪吗 (无受审能力案子怎么办)

刑事受审能力一般是指当事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这是一种实施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判有什么影响呢?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积极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是在实施法官主导下的诉讼法律行为,当然要求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诉讼这种行为,必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参加诉讼也可以"缺席审判"。

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刑事法律中,因为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类比民亊法律关系,是一种"事实行为",除非当事人就是想坐牢故意犯罪(比如流浪汉想在监狱过冬,故意盗窃犯罪让警察抓住,求仁得仁,盗窃侵权行为就成"法律行为"了)。类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有控辩审三方参加,法官主持下的刑事诉讼,涉及个人的财产与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这些内容并不是个人能够自由处置的,况且庭审举证质证辩护,连委托行为本身,都需要被告人有足够的行为能力。所以,对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能力(受审能力)要求更高,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审判,犯罪嫌疑人应当到庭接受审判(过程)。

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某甲作恶多端,犯有寻衅滋事,开设*场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种犯罪,公安机关抓捕期间,某甲被仇家枪击致脑部受伤,虽经救治保住性命,但智力低下,经鉴定无刑事受审能力。公安机关移送检察审查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证据显示,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其他证据扎实,足以证明。检察院能不能按缺席判决特别程序提起公诉?

案例2,某乙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因身患尿毒症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对乙提起公诉后,开庭前乙患了精神病,法院中止审理超个六个月后,某乙鉴定为无受审能力,法院不同意适用缺席判决程序,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是否合法?

这里说的无受审能力是指侦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前的审判阶段没有受审能力,但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丧失受审能力的情形,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规定了"中止审查"程序,要求等待医治结果,但一直医治不好怎么办?没有讲。2012年以后的《规则》干脆删除了这条规定。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最高法司法解释》第605条作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规定,只针对被告人患病不能到庭的情况。那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是否可以用来解决案例1和案例2的问题?

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1,该条中说"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其隐含条件是该案已经提起公诉,不然怎么会说"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问题是,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生的,还是提起公诉前发生的?两者有区别吗?

2,"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其含义是否包括被告人无受审能力?被告人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够控制自己的意志,失去参加庭审的能力,还只是因患病不能来到法庭现场?

3,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的表述来分析,缺席判决的前提是"被告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这说明,一是被告人肯定有刑事受审能力,如果是患精神病或智力低下,没有刑事受审能力,他是不可能作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决定的。二是被告人肯定是在提起公诉后患病并且未失去刑事受审能力,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就患病失去刑事受审能力,检察院就不能提起公诉,否则就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相背。

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所以案例1,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要尽力医治,待某甲恢复智力。案例2,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是正确的。

不过,如果检察院不撤回起诉,法院该怎么处理是一个问题,如果宣告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或者证据不足,又没有经过被告人到庭的审理;因为已经受案,又无法裁定不予受理;又因为还只是书面审查,似乎可以类比民事诉讼,裁定驳回检察院诉讼请求,但刑事诉讼中并无此项。

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