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用品质量监管)

作者:基层医师公社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编辑:基层医师公社 羽兮

针对医务人员关心的医用防护用品的问题,国家卫健委下发最新文件,要求疫情期间加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医疗机构要做好这些工作。

2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

医用防护用品质量监管,医用防护用品主要有哪些

文件提到,目前医用防护用品供需矛盾突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是疫情防治的重中之重,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

在紧缺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具体要求如下:

防护服、医用口罩、护目镜,这么用

一、普通隔离衣和防护服分区域使用

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

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

二、医用防护口罩主要在4个区域使用

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三、护目镜使用范围

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

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防护服不足时怎么办

文件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下图)。

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

所在地

1

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

2

宏昌生物医疗科技(平湖)有限公司

浙江

3

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

4

安思尔(厦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厦门

5

济南美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

6

安丘市金源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

7

仙桃市誉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

8

仙桃市宝特塑料有限公司

湖北

9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广东

10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红色、楷体二号),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红色、黑体二号),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色、仿宋三号),以及产品号型规格(分160\165\170\175\180\185六种类型,黑色、楷体三号),产品依据标准编号(黑色、楷体三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褐色、楷体三号)等信息。

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将被严肃追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发现未落实《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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