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公布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启动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针对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方案》提出重点治理,要求: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全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方案》提出:
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
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地方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
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对需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位置等规划条件,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并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及移交等主要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地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当地教育部门。
城镇小区未按有关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各地应按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等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对已挪作他用的,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产权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各地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工作小组
◆ 组 长:
杨贤金
省政府副省长
◆ 副组长:
赖碧涛
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和平
省教育厅厅长
林瑞良
省住建厅厅长
◆ 成 员:
赵志强
省委编办副主任
潘乙凡
省发改委副主任
林 弘
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锦来
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
二、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 主 任:
赖碧涛
省政府副秘书长
◆ 副主任:
吴伟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义雄
省住建厅总工程师
◆ 成 员:
吴吓凤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许 奇
省住建厅科技设计处处长
付 周
省委编办事业编制处处长
唐 勇
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
洪 榕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处长
周 强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调研员
戴 颖
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杨振坦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王越忠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调研员
何光辉
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调研员
来源:中国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