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榜单当中,中昂地产集团位列第92位。
重庆中昂地产公司是它的控股子公司。
2019年2月,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何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起诉书》【渝中检刑诉〔2018〕19号】(下称:《起诉书》)。
何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重庆中昂地产公司总经理,重庆市涪陵区人。
2017年3月30日,何军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6号附12号的家中被传唤到案,同日,何军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5日,经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何军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2012年12月,何军应聘为重庆中昂地产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5年上半年,何军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开发的中昂锦绣项目融资过程中,通过时任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牵线与重庆大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海英认识。
张某某与钟海英商定,以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名义为重庆中昂地产公司融资4亿元违规提供融资担保,由钟海英为重庆中昂地产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并按照融资金额每年2%的比例给予张某某好处费。
何军与张某某共谋,在张某某收到好处费后,每年按照融资金额1%的比例扣除14%的税后分给何军好处费。
该笔融资的交易结构为: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通过与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签署购买建行理财产品(注:建设银行未发行过该期理财产品)协议,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通过该协议为融资担保,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将4亿元划入财务顾问公司佳乘(上海)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证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设立的专户,然后根据中信证券、宁波银行深圳分行、重庆中昂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款贷**(协议)合同,最终经委贷行宁波银行向重庆中昂地产公司放款4亿元。
2015年6月16日,4亿元资金进入重庆中昂地产公司的账户,同日,重庆中昂地产公司开始向佳乘(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财务费用。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张某某在收到钟海英转账的好处费后,何军通过余泓、张洋的银行账户分5次(每次86万元)收到张某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430万元,并用于个人理财。

《起诉书》还披露了何军在一起收购案中受贿230万元的情况。
2016年7月,在中昂地产集团收购重庆斌鑫集团全资子公司——重庆瀚文实业公司全部股权的过程中,何军作为中昂地产集团在重庆的代表人,在与重庆斌鑫集团总经理刘某某洽谈交易事项过程中,刘某某表示股权转让事项会有中介费,到时需要何军提供银行卡来收取中介费的分成。
2016年7月15日,中昂地产集团与重庆斌鑫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何军使用张洋、甘元良的银行卡号收取了刘某某转账支付的好处费共计230万元,并用于个人理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军因在其公司融资业务中,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某,利用张某某的职务之便,违规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在张某某收受他人好处费后,分得4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何军作为公司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230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何军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12日,何军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