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一定是管制或监管与自愿并举,而且监管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编者按:
2015年12月11日,由《汽车商业评论》和《汽车消费报告》主办,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捷豹路虎中国青少年梦想基金联合发起的2015第三届中国汽车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暨益轩奖颁奖典礼在北京举办。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总经济师兼社会责任办首席研究员梁晓晖发表演讲,他认为,从全球趋势来看,未来政府将对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监管,由企业自愿发展为由政府完全监管或监管与自愿相结合。以下为演讲实录,有删节。
我
要讲的题目《从责任到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回归与路径反思》,可能显得有点严肃,过于学术化,但这是一个非常实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政策层面来讲一讲社会责任发展的趋势。
今天到2015年年底了,但我觉得可能业界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某种程度上已经远远落后于管制趋势,或者是政策的趋势。

管制趋势的到来
2014年,社会责任在政策的问题上,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水岭,即政府或公共部门愿意更多地用管制或监管措施来介入企业社会责任,而且这在所有国家都是会成为趋势,而并不是特例。
比如欧盟,欧委会在2014年提出了关于信息财务披露的指令,在这个指令中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议题,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对社会做出财务披露,这是强制性的。同时,该指令也考虑在冲突矿物这个领域适用。
为欧盟相关企业制定一套应该怎么做好相关事项管理的法律,这是社会责任领域非常奇怪的变化。
再看美国,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该法案将冲突矿产开采的约束和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将近1300多家企业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提交了冲突矿物的披露信息。
什么叫冲突矿物?跟汽车企业也很有关系,比如汽车零部件和电脑中一定会用到钨、锡、钽、金,这几样金属都要进行特殊管理,只要你用了这些金属就要告诉公众你这个金属的来源是哪里,因为在一些国家,这个金属的产生是支持了当地非政府武装和政府的冲突。
企业用了相关的矿物就必须说明,这是一个新的趋势。据说中国政府相关的部门现在也在考虑制定相关的立法。不知道在座的汽车行业有多少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据我所知,矿业和电子行业已经行动起来。
联合国在这个层面更有意思,联合国多年来一直期望给企业一个参与国际治理的机会,所以一直在倡导企业要尽到尊重*权人**的责任,把企业作为国际治理一的部分。这个做法是一个非常美好的建议,但是国际上很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权人**团体,对这个想法并不感兴趣。
2014年,有一些发展中国家集团提出了一个动议,即必须要制定一个国际公约来约束跨国公司在*权人**领域的行动,对他们进行监管。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里,出现了十个字:“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可以看出,所有区域从美国到欧洲、到中国、到联合国都在考虑怎样给更多地给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历史的*退倒**,但这似乎是一种必然。

CSR定义的演变
CSR的定义和解读实际上也是在变化的。欧盟是推动社会责任最积极一个区域,欧盟有关于社会责任的整体政策和战略。
在2011年之前,欧盟对于社会责任有专门政策文件,文件对CSR有这样的定义:CSR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关系融入商业运营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之中。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CSR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2007年,欧委会副主席曾就这个概念做了解释:“欧委会不会给企业施加新的行政负担和义务,以提升企业在这个领域做出成绩的期望,我们坚定地尊重CSR的自愿兴趣。”
2011年,欧盟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一些质的转变。在欧盟相关政策文件的原文中有这样一段话:CSR关注的是企业在法律义务之上和之外对社会环境的行动,但某些管制措施为企业资源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创造了条件。
这就意味着CSR不再是完全的自愿了,还有必要来点监管和管制。
还有一段话:企业本身应该主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公共机构应该通过自愿政策措施与必要时的辅助性监管所组成的精致组合来发挥支持性作用。
这样看来,说社会责任是自愿已成一个过去时了。CSR不再是单纯的自愿,而是要融入公共部门和政府的监管。
相对应的,有关企业领域新的立法也出来了,从2010年开始在欧洲和美国都产生了立法。美国证监会(SEC)规定,企业跟CSR相关的任何费用、奖金都要说清楚;欧盟在2013年出台了一个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在资源相关的国家支付了费用,也必须披露。
第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立法,是关于企业对政府的支付。会前我看很多汽车公司制作了自己的动画片和视频,其实里面有很多违反这个法规的内容。
因为只要涉及对政府的支付,必须进行披露,这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很多公益项目必须要说清楚,钱给谁了怎么花的,必须要清楚。企业在片子中大书特书这些事例,反而会成为一个自然而然的违法证据,因此不要再骄傲地说那些事情了。
第二个是关于管制的领域。目前至少是集中在钨、锡、钽、金这四种金属,只要是这四种金属来自于相关的冲突地区和国家,就必须向公众披露;另外是有一个主体监管,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受SCE监管,必须要披露是否使用了相关冲突矿物。
汽车行业其实是冲突矿物下一个一定会冲击到的行业。不知道在座的汽车行业的同仁们有多少人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不是已经进行管理了?
欧盟将来的立法不仅仅包括四种矿物,甚至于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自然资源。其实在矿物质的立法前欧盟已经有物财的立法,这里想告诉大家的就是,管制这个问题在很多领域还在发展之中。
第三个是非财务信息披露。这就是刚才说的欧盟2014年的会计指令,对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环境、社会、员工、尊重*权人**反腐败等等事项,必须要说明,它也有主体限制,资产2000万欧元以上、营收4000万欧元以上必须要披露。这种披露是一种要求,要么合规,要么遵循或者解释,遵循和解释就是说,如果没有披露就要说明为什么不披露。
那么2006年的时候说CSR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为什么开始监管起来了?欧盟自己回答了这个问题,欧盟认为,对自愿不进行引导和限制会导致市场和管制两个方面的失败,市场激励或者市场机制似乎力度不足,还有可能参差不齐。另外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从一些立法的层面要求监管对象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他们提升信息掌握能力有帮助,还有助于欧盟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所以,对CSR进行管制不再是考虑企业单纯的想法,而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的。那么,别的国家不用披露的情况下,这么监管不担心(欧盟旗下国家)竞争力丧失吗?
因为考虑到一些采集业的跨国公司已经自愿决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因此欧委会认为这种做法对欧盟的公司影响非常有限。此后欧盟会将这个要求向其他行业拓展。

对中国的意义
正如前面所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所以,欧盟和美国已经做的事情,在中国也会做。对中国未来立法而言,一定会朝这三个方向走,包括:
第一是政策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企业要有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二是必须不断增强透明度。
第三是要增强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磋商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这几项事情,而且现在立法正在推进。欧洲和美国的一些措施已经给中国社会责任立法提供了双向的指示,从我国政策层面已经意识到了。
我认为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一定是管制或者是监管与自愿并举,而且监管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从社会责任过去十年的在中国的发展以及过去三十年社会责任在西方的发展,尤其是最近汽车行业某个非常著名的企业例子证明,这些自愿措施完全是失败的,所以这些监管措施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政府和民众对于过去多年来自愿型的社会责任的失望和无奈。
一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发言时曾就政策问题提出非常强硬的态度,他说为什么发生这些问题?是因为我偷偷修改我的排放数据,最终不会有事儿,至少在中国是这样。
所以我想说,如果我们不能主动自愿去把责任做好,责任就会通过法律变成义务,这最后变成我们的成本。(本文是ABR记者杨锋磊根据梁晓晖在2015第三届中国汽车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暨益轩奖颁奖典礼上的发言整理)

什么叫冲突矿物?
跟汽车企业也很有关系,比如汽车零部件和电脑中一定会用到钨、锡、钽、金,这几样金属都要进行特殊管理,只要你用了这些金属就要告诉公众你这个金属的来源是哪里,因为在一些国家,这个金属的产生是支持了当地非政府武装和政府的冲突。
欧委会在2014年提出了关于信息财务披露的指令,在这个指令中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议题,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对社会做出财务披露,这是强制性的。同时,该指令也考虑在冲突矿物这个领域适用。
企业用了相关的矿物就必须说明,这是一个新的趋势。据说中国政府相关的部门现在也在考虑制定相关的立法。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三方向
对本文有任何看法,请向下滑动去“写评论”吧!

点击“阅读原文”申报第二届金轩奖评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