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拓处罚 (安徽永拓和芜湖永拓)

安徽永拓和芜湖永拓,永拓处罚

安徽永拓和芜湖永拓,永拓处罚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某新、汤某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关东店北街 1 号。

万某新,科林环保 2021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汤某雷,科林环保 2021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永拓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某新、汤某雷在科林环保 2021 年年报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永拓所未配合本所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相关监管函件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67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341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476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91 号)。前述监管函件要求永拓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相关事项包括:就科林环保 2021 年相关交易及营业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就科林环保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恰当性及合规性进行说明,完整准确地回复相关监管问询函件以及其他问询和关注事项 本所发出并公开前述监管函件后,永拓所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永拓所作为科林环保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万某新、汤某雷作为科林环保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本所多次督促的情况下,未配合本所监管,未按本所监管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永拓所及万某新、汤某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3.1.4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万某新、汤某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永拓所、万某新、汤某雷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3 日

安徽永拓和芜湖永拓,永拓处罚

吕江: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是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你作为永拓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永拓所未配合本所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相关监管函件(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67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341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476 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91 号)。前述监管函件要求永拓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相关事项包括:就科林环保 2021 年相关交易及营业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就科林环保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恰当性及合规性进行说明,完整准确地回复相关监管问询函件以及其他问询和关注事项。本所发出并公开前述监管函件后,永拓所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你作为永拓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本所已公开相关监管函件并多次督促的情况下,仍未督促永拓所配合本所监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3.1.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