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职工与单位处于“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实务中,员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后通常不再回到单位上班,单位通常也不会向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双方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直至员工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为了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附带性的向仲裁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点就是仲裁委受理案件之日吗?到底如何确定?
二、为何要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每年都会有变化,并且次年往往比前一年高,所以单位与员工往往就计算基数选用哪一年的标准通常会产生争议。
并且在合肥市中院(2017)皖01民终633号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第二十三条中均已经明确了 “统筹地区上年度”应当理解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所以确定工伤后“两不找”状态下的员工与单位具体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有利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 依法终止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 ,仍然 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员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并不存在冲突(特殊情形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除外)而经济补偿金通常与员工工龄挂钩,所以确定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也可以确定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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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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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终2829号 (2018)皖01民终2398号 (2017)皖0102民初3858号 (2017)皖01民终1587号 (2018)皖0181皖民初6045号 (2016)皖0103民初8007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5号 |
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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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10326号 (2017)皖0104民初6713号 (2016)皖0191民初4095号 (2018)皖0104民初934号 |
停工留薪期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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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9102号 |
双方认可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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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2民初4091号 |
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的劳动关系延续 |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实务中“两不找”状态下的员工劳动关系到底何时解除有不同观点,有的案例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员工申请仲裁之日起解除,有的案例认为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员工未继续替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即解除,显然后者更有利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