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易侧位坚持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戒烟产品,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公权介入行政纠纷,成利益获得者的工具,导致其家人在有合法手续经营的情况下被判刑5年。6月22日下午15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因生产销售戒烟产品获罪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1厅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公诉方仍要求维持一审对被告判刑5年罚款30万的判决;而被告代理律师则对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该案疑点诸多,*草烟**局与检验部门涉嫌制造伪证。法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被告人无罪,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制造伪证的法律责任。

现场:控方要求维持原判,辩方称被告无罪
22日下午15时,该案在郑州金水法院再次开庭。该案中,对被告的量刑主要依据就是*草烟**局出具的鉴别证明。庭审现场,控辩双方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诉方仍提出应以易涛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易涛辩护律师白文兴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主要证据也存在问题,郑州市*草烟**局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嫌制造伪证。法院应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易涛无罪。
双方围绕*草烟**局出具的鉴别证明展开辩论。这份郑州市*草烟**局和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署的检测委托协议,约定检测费10800元。被告律师提出在该案中六份《鉴别证明》分别针对被告人公司的六种产品出具了证明,将被告人公司的戒烟产品判定为卷烟。四份《鉴别检验报告》其中三份由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四份《鉴别检验报告》分别针对卷烟机、滤嘴接装机、纤维滤棒成型机及六种产品进行检验,得出结论分别为:劣质卷烟机、伪劣*草烟**滤嘴接装机、劣质*草烟**纤维滤棒成型机、伪劣卷烟。
而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拥有的不是鉴定资质而是计量资质,且自身也未将该检验结论称为鉴定意见,而是《鉴别检验报告》。从形式上分析,涉案物品不在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检测范围。《鉴别证明》和《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测对象,不能证明系被告人公司的戒烟产品。
《鉴别证明》和《鉴别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的资质无法质证。原审卷中没有关于鉴别人员资质方面的书证,控方补充证据显示的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资质为计量资质,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为岗位培训证,且补充证据均为复印件。公诉人未对该补充证据的来源作出解释。

回放:制售戒烟产品被判刑5年、罚30万
针对该案背景,此前包括鹿鸣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称:易涛的父亲易侧位70年代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毕业后在国防科工委研究导弹防御系统。1990年转业后,开始琢磨研究戒烟产品。1993年研制出一种不点火的香烟形戒烟产品。1998年又研制出点燃形戒烟产品。产品主要由怀菊花、车前草、薄荷叶、金银花、银杏叶和甘草组成。
用中草药制成中草药丝,同时采用加速体内排除尼古丁方法,最终达到不知不觉戒烟效果。后通过对100位烟民10天实验,戒烟者有92人,明显减少吸烟的有8人(8人在10天后继续使用后也全部戒烟)。易还将这种产品和制作方法以戒烟保健吸品为名申请了发明专利。

随后,易注册成立了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开始研发、生产销售其发明的戒烟产品。经疾控中心检测,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该产品适合戒烟人群,连续使用可达到有效控烟减害作用,可作为香烟代替品使用。省卫生厅以健字号批准同意该产品上市。
但易的戒烟产品推广的并不顺利,由于该产品是独创香烟形,生产要用过滤咀、水松纸、盘纸等材料。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易曾去找省*草烟**专卖局申请批准,但*草烟**局认为:其生产戒烟产品让烟民戒烟会影响烟的销量,拒绝为其办理。最终在卫生部门的通融下,办理了相关生产手续。

最开始他把戒烟产品放到烟酒专卖门店推广,随后被*草烟**专卖部门制止,*草烟**专卖部门向烟酒专卖店经销商说:我们是卖烟的,他是宣传戒烟的,戒烟产品会影响卖烟市场,不能进入*草烟**专柜。易侧位的戒烟产品上市受挫,很难大规模批量上市。最后只在商场一些保健品专柜和药店展示销售。作为业内最早从事制售戒烟产品的从业者,易侧位表示:戒烟产品在国内一直处境艰难。在最辉煌时,国内从事类似戒烟产品的企业大概有20多家,河南大概有5家。后来,*草烟**专卖部门以原材料没经过批准、非法经营为由进行打击,后来除易侧位的企业外,全国仅有两家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江西南昌一家、广西南宁一家。
易侧位说,即便遭打击,其他戒烟企业的遭遇也仅仅是企业被整垮,无法经营。而他家却遭遇牢狱之灾。
2016年1月5日,郑州*草烟**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易的公司,以接到举报,指其公司涉嫌非法生产卷烟为名进行查处,并现场查获戒烟系列产品3659条及卷烟器械等。*草烟**专卖部门认为易的公司没*草烟**生产销售许可证,使用卷烟纸、过滤嘴及*草烟**器械制作生产含有*草烟**成分的卷烟产品,涉嫌非法经营。
同年1月25日,易的儿子易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留。事发一年十一个月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易涛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0万元。
二审:疑点多、争议大,中院要求重审该案
一审法院直到2017年10月30号才对该案作出宣判。而此时离案发已过去近两年时间。
期间,易曾以行政诉讼方式将郑州市*草烟**局(前身为*草烟**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其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是包括戒烟产品的生产销售,其生产的是戒烟产品,并非*草烟**制品,不属于*草烟**部门的许可范围和管辖范围,*草烟**管理部门无权对其执法。怀疑*草烟**部门是因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对其进行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为违法,返还扣押产品。赔偿损失20万元。2016年6月30日,该案被法院驳回。
刑事方面,一审法院宣判后,易选择上诉。易除认为被告主体错误外,还认为一审法院所有判决量刑依据,就是*草烟**专卖部门出具的6份不同产品的鉴别证明,这6份证明易除在法庭上见过外,之前并不知道有此证明。
6份分别只有一页纸的鉴别证明日期均为2016年1月6日,委托单位是郑州*草烟**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鉴别单位是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证明均认为:*草烟**专卖局所送6份戒烟产品样品烟丝的*碱烟**含量为3.07MG/G、本草清肺戒烟灵含量为1.94MG/G/、汉草清肺戒烟灵含量为2.20MG/G、清肺戒烟灵含量为3.38MG/G、尼古清人参吸品含量为1.88MG/G、易星戒烟灵含量为1.94MG/G,判定样品烟丝含量有*草烟**。包装符合卷烟纸特性,外观有有卷烟产品的特征,最终判定为卷烟。
一审宣判后,易涛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易再次提出该疑问,二审法院对该案相关疑点进行了认真审查。2018年2月,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最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刑事判决,终审裁定发一审法院回重新审判该案。
疑点:被告律师怀疑*草烟**部门为*压打**竞争对手做伪证
22日的再审现场,被告方律师认为:六份《鉴别证明》将被告人公司的戒烟产品判定为卷烟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而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的时间也是同年1月6日,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可能在当日作出鉴别检验,出具六份《鉴别证明》。卷宗显示:在《鉴别证明》作出时,还没有进行鉴别检验,更不会有《鉴别检验报告》。被告方由此得出结论,郑州市*草烟**局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嫌制造伪证。
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在*草烟**局职员报案前以前,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已经作出了鉴别检验报告,判定为卷烟。这与其中三份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的《鉴别检验报告》结论签发时间4月22日相距三个多月。律师认为:这一事实证明,郑州市*草烟**局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嫌共谋制造伪证,警方的询问笔录露出伪证马脚。
白律师称,从内容分析,六份《鉴别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六份《鉴别证明》仅是证明,没有人员出庭作证,即使有人作证,凭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人公司的产品是卷烟。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没有证据证明《鉴别证明》的内容是经检测后出具的证明。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补充出具《*草烟**及*草烟**制品中*碱烟**含量检测原始记录》和2018年5月10日《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补充证据的说明》,也无法证明《*草烟**及*草烟**制品中*碱烟**含量检测原始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因为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条件随时会制造出任何的检测记录,现在会,以后还会。
无论六份《鉴别证明》和三份《鉴别检验报告》自身均不能证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际已经做过鉴别检验及过程。郑州市*草烟**局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自我表白做过鉴别检验,这也仅是人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对于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被告人公司的六种产品中是否有烟叶成份,而气相色谱仪测试是无法完成该项检测的。样品编号r-zw41160300118的《鉴别检验报告》是河南省*草烟**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是对尼古清(人参吸品)、易星(戒烟灵)、戒烟的烟、本草(清肺戒烟灵)、清肺(戒烟灵)、汉草(清肺戒烟灵)六种产品进行的检验,采用的是感官检验法,即用肉眼就可以辨别被告人公司的产品是卷烟。而用肉眼辨别只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但这一《鉴别检验报告》却反过来证明六份《鉴别证明》根本没有检测,而是凭空写出来的证明。
被告人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被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界定为卷烟机,并且是劣质卷烟机,所进行的检验是质量检验。被告人公司的主要设备是在卷烟机的基础上发明、改进,成了制造戒烟产品的机器,从本质上已不属卷烟机。被告人公司的被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称为卷烟机的机械生产不出真正的卷烟,仅能生产戒烟产品,因而被该中心认定为劣质卷烟机。相反,真正的卷烟机也无法生产出戒烟产品,对该事实的认定,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做实验。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人公司生产销售的戒烟产品是服务社会的受到社会较好评价的非*草烟**制品,与郑州市*草烟**局经营的*草烟**制品形成对立,为*压打**市场竞争主体,郑州市*草烟**局以执法为名,涉嫌与国家*草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捏造鉴别检测结论。控方的主要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案件的重要事实法庭没有查明,易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