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甲在社交平台认识女生A,隔日约了一起爬山,A约了女生B一同前往,犯罪嫌疑人甲加了女生B的联系方式。第二日,犯罪嫌疑人甲约了女生B到市中心商场逛街,两人累了回到车里准备离开,但汽车电量不够,于是找一处地方充电。两人坐在后排看电影,犯罪嫌疑人说女方可能是假乳房,女方说不是,甲乘其不备抚摸了女方的胸,女方反应过来后怒斥甲,打开车门扬长而去。甲试图通过社交软件挽回,但发现女方已将其拉黑。女方离开后去了派出所,向警方报案,几小时后,警方将甲抓捕,以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二、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家属被抓捕后立即委托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戴剑敏、吴玉宝律师作为辩护人。两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预约会见。疫情后的特殊时期,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48小时届满后,被移送至隔离点隔离7天。非常幸运的是,在犯罪嫌疑人送往深圳市某区看守所的第二天,辩护律师便成功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
等待会见的期间,辩护律师与家属及犯罪嫌疑人的朋友进行了沟通,通过各方的陈述,逐渐找到本案的辩护思路:即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对女方进行的是偷袭猥亵行为,而不是强制猥亵行为,偷袭猥亵须受行政处罚,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果然犯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我们推理、分析的情节相吻合,辩护思路立马清晰起来:一是分析偷袭与强制的区别;二是搜集相关的案例,从行为的轻微角度来论证不予批捕。
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说检察官已经见过他,我们立马意识到公安机关很可能已经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还不到半个月。
我们立马电话了办案警官,询问后,得到确定消息,本案已经移送检察院申请批捕。辩护人立即起草了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在当天下午送到检察机关,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
2023年1月19日(农历大年29)下午接近下班时间,辩护人接到办案警官的电话,说可以取保,要律师前去办理取保程序。律师到达刑警大队,以家属的名义向办案机关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终于犯罪嫌疑人在2023年1月19日(农历大年29)晚九点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三、总结:偷袭猥亵与强制猥亵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辱侮**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辱侮**妇女。
一般来讲强制猥亵表现行为在实务中较多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此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另一种为利用强制*力暴**、胁迫的方式,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进行猥亵。
案例1:2019年11月5日21时许,在安平县锦泰园小区门口,程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拖拽至自己的红色东南菱悦轿车内,接着程某某强行亲吻王某某嘴部并扒衣抚摸王某某上半身,想要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称自己处于月经期,程某某要求王某某在月经结束后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王某某被迫同意后程某某才让王某某离去。
案例2:2020年07月11日凌晨4时零3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步行至**街道******政府办公大楼前下方左侧通道时,见被害人***躺在路边花台上熟睡,范某某遂上前抚摸被害人**及胸部,并将被害人鞋子、裤子脱下,被害人醒来后与其发生争吵,范某某以丢弃被害人鞋、裤相威胁,再将被害人按倒在花台上强制猥亵,后将被害人鞋、裤丢弃在旁边的石梯附近后离开。
案例3: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文某某商量起意,由孙某某物色女伴,然后三人同时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邀请其女同学周某某来到长沙。次日,两人在孙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房**小区**栋**房吃饭喝酒,席间孙某某趁周某某醉酒向其提出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周某某拒绝。后孙某某用微信与文某某联系,要文某某直接到孙某某住处,由文某某趁周某某醉酒不清醒时,再次试探三人同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当日18时许,文某某到孙某某家中后,趁周某某醉酒躺在沙发上之际,用手摸周某某*体下**,直到周某某惊醒挣脱。周某某挣脱后通过微信告诉其男朋友,她的男朋友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孙某某、文某某抓获。
案例1、2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力暴**令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案例3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的方式进行猥亵。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偷袭的方式,抚摸被害人的胸部,并没有利用*力暴**、胁迫等方式实施猥亵,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