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违法的吗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

我是喜欢朗读古诗词却背不出来,想写文章却无从下手的“作者”,2024年加入了头条,开始了我怀疑人生的网络小白生活。

平常无聊时我会逛头条,大都随缘阅读,喜欢的顺手点个赞,想再多看几遍,觉得内容不错的我就点个关注,偶尔评论一下,然后关注列表一路飙升,自己的粉丝数却很淡定地维持在几十个。

人肉搜索是违法的吗,网曝人肉搜索有多可怕

回归话题,上午做家务时在音频中听到了“人肉搜索”,因此想着就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人肉搜索”指的是网民利用互联网的力量,通过论坛、社交网络等在线平台,集体参与搜索某个特定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的过程。

这种搜索行为往往是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动机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比如为了揭露某人的不当行为、帮助寻找失踪人口或出于好奇心等。然而,在没有充分法律监管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可能导致被搜索者遭受骚扰、人身安全威胁,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和心理伤害。

杨立新老师解读过《民法典》这本书,我有幸听过他的解读音频课,不为别的,就是我自己看不懂《民法典》,却又想了解,因为我觉得民法典,它就是人民生活的法典,从出生成长,到结婚成家,再到财富传承,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立新老师曾说过:该恪守行为边界时,尊重他人;该维护自身利益时,保护自己。真正做到,没事不惹事儿,有事儿咱也不怕事儿。

杨立新老师在他的第9周问答里面,聊过“人肉搜索”,当时的问题是“人肉搜索”侵害他*权人**利,要承担什么责任?他解答道: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没有透露个人信息,但网民自己去“人肉搜索”并且发布出来,甚至对当事人进行网络*力暴**,法律对此是有约束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专门的规定。“人肉搜索”公开他人隐私,侵害民事权益的,无论是网站还是网络用户,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已经出现不少“人肉搜索”引发的案件了。

我国关于“人肉搜索”的第一个案件是发生在2007年。

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一位女白领姜某在位于东四环的家中跳楼身亡。她生前注册了"北飞的候鸟"个人博客,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其中提及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这引发了网友对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肉搜索”,并将相关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这起案件在网络上被称为“网络*力暴**第一案”。

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法院判决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其他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王某没有起诉,按照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能确认这些网民的身份并且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和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B站“人肉开盒”事件中,多位UP主向B站举报称,有群体在境外平台有组织地煽动用户对站内UP主进行“人肉开盒”。这些人不仅在线上公开UP主个人信息,还对其进行一系列电话私信骚扰、网暴攻击、不实恶意举报等违法行为。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这起网暴侵权案件牵涉18个省市,共计40余人,主要活动人员为未成年人L某与未成年人C某。其中,L某因违法事实情节严重,警方已对其处以10日行政拘留,同时,该违法行为将被永久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C某在监护人陪同下,公安机关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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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是2023年6月2日,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一起悲剧。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驾车撞伤,送医后不幸离世,孩子的母亲,杨女士,在孩子被撞身亡后曾发声,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任何道歉。然而,她在媒体曝光后遭受了大量网络*力暴**,网友对她的穿着和身材进行了肆意评价,杨女士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而网上的舆论也给她带来了压力。最终,杨女士也坠楼身亡。(轻生原因尚不清楚)

这是一个让人痛心的事件,在当时也引起了社会对网络*力暴**和个人隐私权的关注。但这种事件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虽然这句用在这里不是很合适,但它就这么出现在我脑海里。

“人肉搜索”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的第220页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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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表达自由,但也有法律约束。我们应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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