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诉讼案件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听证)

11月28日上午,邢台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一彪等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出席庭审,邢台市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2019年8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在网上检察室中发现,张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保健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线索引起办案人重视,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依法查明,张某没有合法食品经营手续,将购进的“勃金V8”、“V9”、“中华肾宝”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保健品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给众多消费者,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9778万元。经邢台市食品化妆品监察大队委托检测,“勃金V8”、“V9”、“中华肾宝”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张某销售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国家禁止添加物质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1月4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销售伪劣保健品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召回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9.778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与被告围绕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发表公益诉讼意见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本案进行了释法说理,宣传了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12月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一是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覆盖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发表经本院审核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三是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99.778万元支付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张某利用淘宝网络店铺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品,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覆盖广、影响大,本案的诉讼既对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又对食品领域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进行救济,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必将对网络上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起到规范作用。食品安全大于天,谁制造了食品安全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将承担公益诉讼人的责任,严厉追究生产销售者的民事责任,确保“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