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可向规划局举报吗 (未经规划许可违建违法建设)

4月25日下午,市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诉港闸执法局、港闸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部分媒体记者、市委*党**校培训干部约60余人旁听了案件。自2017年市政法委与南通中院推出“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以来,两级法院挑选执法典型案例,共开展数十次观摩庭,生动的庭审活动成为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升法治能力的有效举措。

对未经审批违建处理的法律规定,未经规划许可违建违法建设

✪案情回放

1996年,徐某经批准建设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楼房并领有相应面积的产权证。后徐某未经批准又新建了附房及棚披,并于2006年全部建成。经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测量,徐某的建筑主体总面积544.67平方米。2018年5月29日,港闸执法局作出100号处罚决定,认定徐某未经批准搭建390.67平方米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徐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390.67平方米的房屋。徐某不服,向港闸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00号处罚决定。7月26日,港闸区政府作出1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00号处罚决定。8月2日,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00号处罚决定及13号复议决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后,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裁判结果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认真梳理、辨析争议焦点后,认为港闸执法局具有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徐某未经批准实施的建设行为虽然发生于2006年之前,但该违章建筑对规划的不利影响始终存在,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港闸执法局在该违章建筑存续期间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徐某作出处罚决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徐某提供的盖有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不能视为徐某建设行为合法的依据。港闸执法局作出的100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港闸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13号复议决定亦合法有据。案件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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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裁判理由中还特别指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在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领域,相关法律均作出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案涉房屋的违法性并不因土地或房屋被征收而自动变成合法。当然,徐某的违法建筑已形成多年,且类似的违法建筑普遍存在,虽然对这种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受二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港闸执法局仍然应当及时启动处罚程序,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查处权,而不应久拖不决,给违法行为人产生“一直存在即合法合理”的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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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者频频点头,休庭期间存有疑虑、讨论热烈的问题顿觉豁然大悟,观摩庭取得了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观摩庭结束后,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以“合法性审查内容与标准—从行政审判角度观察依法行政”为题,结合观摩案件,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内容三大方面,为市委*党**校培训干部上了一场精彩的法治课,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幽默,案例鲜活典型,听众全神贯注,最后,高专委引用“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呼吁让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成,结束时响起持久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听课者对授课内容的赞赏和深切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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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中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