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大生态,恩施自治州的底色是绿色。“森林咸丰”地处“鄂西林海”主干,森林覆盖率达72.04%,境内坪坝营国家森林公园、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仙岩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熠熠生辉。咸丰县是“绿色恩施”闪耀的“生态明珠”。
近年来,咸丰县检察院深入贯彻习*平近**生态文明思想,以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能动司法的积极作为,守正创新打造生态检察品牌,为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增光添彩。

刚性监督保护大鲵栖息地
忠建河是咸丰境内两大流域之一,是我国大鲵重要原产地,因其种群资源居全国前列,大鲵生态环境和种群结构保持着很高的自然性状,自1987年被县政府划定为大鲵自然保护区后,逐步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043.3 公顷。
10月初,在忠建河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咸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回访时看到鱼翔浅底、草木葳蕤,山水和谐的画面让人心情愉快,但五年前这里的违建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文某的养猪场于2009年在与村签订租赁合同后修建,但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8年,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养殖场为非法占地,对文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及设施。迁延两年,文某养殖场并未实际搬迁拆除,违法占地及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020年3月,咸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注意到这一问题,“600余平的养殖场建在大鲵自然保护区上游缓冲区内,粪污等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保护区内非法占地和环境污染问题必须解决。
该院遂向当地镇政府、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文某的养殖场非法占地行为及污染环境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年后,办案人员在开展“回头看”时,发现文某仍占有被没收的养殖场经营,且正在场院内新建储蓄池。鉴于当地镇政府未采取措施对文某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督办整改,该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地镇政府继续履职。
“大鲵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环境要求极高,需要生存在水温适宜、水体洁净、含氧量高的溪河中,为保护大鲵的生存环境,靠水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解决,但养殖户的现实需求也不容忽视。”办案人员说道。
针对“执行难”和“拆违难”的问题,咸丰县检察院努力平衡好公益保护和个人诉求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用刚性手段督促行政单位执行工作,避免行政处罚“打白条”;另一方面用柔性方法,多次到现场与文某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缓解文某对拆除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该院的推动下,2022年3月,镇政府与文某达成协议,约定文某搬离、拆除养殖场后,镇政府向其支付解困资金19.8万元。事后,检察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场内所有牲畜已经迁走,房屋腾空,室内无人居住,双方完成验收交接。
柔性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快,要下雨了,现在就出发!”伴随着检察官的催促,办案组的成员迅速前往现场固定证据。
2022年4月,该院收到移交案件线索称清坪镇有村民非法电鱼,河内大片鱼肚翻白,眼看大雨将至,为避免死鱼被冲走无法固定证据,办案人员立马赶赴现场,初春微凉,冒着暴雨在深山中涉溪而上,衣发皆湿,但好在及时完成了现场查勘和证据固定,并将嫌疑人锁定在夏某某等3人身上。
夏某某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小河流域生态资源被严重破坏,如何修复?当地老百姓和村委会的诉求如何满足?诸多问题如何一一化解成了办案人员面临的难题。
“生态环境受损后,应该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但一些生物资源受损后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功能,便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的解决方式。”办案人员深知生态环境保护不能“重打击、轻修复”。经过部门案件研讨,该院与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开展多次交流研判,并向州检察院汇报请示,综合考量修复难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决定对夏某某等3人进行行政处罚,为唐崖河投放了价值136400元的蛙苗和鱼苗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并判令其承担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同样,今年在办理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被告人无力承担赔偿费用以致生态环境难以修复,该院坚持柔性执法,寻找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采用以工代偿的方式,用劳务还清“生态欠账”,让“非法捕捞者”变“公益护渔工”,既解决了案件执行问题,又有效助力了长江禁捕宣传和生态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物种越丰富说明生态圈越完整,生态稳定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截止目前,该院已累计督促恢复被破坏耕地、林地278.7亩,补植复绿200余亩,索赔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费58.9万元,放流大鲵苗140余尾、鱼苗6.3万余尾。
能动履职促进和谐共生
清江流域是长江中上游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湖北省重要生态屏障,事关江河安澜、社会安宁、人民安康。咸丰县检察院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以来,始终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大保护格局,汇聚保护力量,让“河湖修养生息、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2019年,咸丰县检察院办理刘某某非法狩猎致野生保护动物猪獾死亡案时,经实地查看、全面评估案情,认为刘某某虽有非法狩猎之嫌,但其目的是为保护自家农作物免受损害,主观恶性较小、危害结果不重,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定性清晰,但这类案件一直是农村多发犯罪,‘小案不能小办’,要解决好保护动物,保护生态圈完整和人的合法利益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案人员就此类频发案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法治宣讲,提升普通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狩猎队的职能发挥,缓解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同时,该院以该案件办理为契机,拓宽思路,联合县林业局挂牌成立驻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工作站,探索建立集“监督+恢复+预防”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模式。
今年来,该院坚持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以法治力量护航小流域综合治理,组织水利、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小流域综合治理协同机制,前置行政司法保护链条,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河(林)长”与检察长相衔接的生态保护模式,常态化开展“小支流大保护”联合巡河活动,实现联合共“治”。据悉,今年以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3人,立办公益诉讼案件15件。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打击只是手段,让鱼儿游起来、鸟儿飞起来,将绿水青山、鱼虾成群的景色留在身边才是生态保护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