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剑南春被诉未缴足一员工社保 称致其无法获养老金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

独家:剑南春被诉未缴足一员工社保称致其无法获养老金

剑南春公司未缴纳足月社保被告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郑某某从1989年11月至2017年12月一直在剑南春公司处工作,先后从事酿酒、管窖工作。2010年5月起,剑南春公司为郑某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2月。

2017年12月,郑某某被通知不再上班,理由是其已年满60周岁。郑某某退休时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由于剑南春公司为郑某某参保缴费的时间仅为80个月,尚未达到最低参保时间180个月,后郑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自行出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6056.80元。

郑某某认为该费用应当是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定缴费义务,剑南春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郑某某在退休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行为已经损害郑某某的合法权益,郑某某自行补缴的行为,导致剑南春公司不当得利,因此郑某某自行补缴金额的7/9部分依法应当由剑南春公司承担。依次郑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剑南春公司败诉赔偿部分社保金额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剑南春公司仅为郑某某缴纳了部分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某某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自行补缴了应由剑南春公司缴纳的其余部分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得郑某某财产受损、剑南春公司不当得利而受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剑南春公司应返还郑某某补缴的应由剑南春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郑某某原是农村居民,虽然因*地征***迁拆**而转为城镇居民,但在此之前,郑某某是农民工,应适用针对农民工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当时尚处于探索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不属强制参保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从2008年1月起,剑南春公司应当为郑某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

根据上述事实,剑南春公司于2010年5月才为郑某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其应当自2008年1月起为郑某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因此,剑南春公司应返还郑某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间应为2008年1月起计算至2010年4月,共计28个月。

至于返还金额,法院按照相关单位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和第(三)项“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补费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缴费费率9%×相差缴费月数”的规定处理,因此,剑南春公司应当返还的费用为3290.00元/月×9%×28月=8290.80元。

最终法院判决剑南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郑某某8290.80元。

乔天明,男,1949年9月出生,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产党共**,大学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级专家,现任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四川绵竹市委常委,连续多次被授予四川省优秀企业经营者、四川省依靠职工办企业好厂长、全国内贸系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018年9月12日上午,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乔天明涉嫌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