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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大于努力,方向大于方式”——债事公司吸引代理商的宣传语。
  • 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对债事公司从业人员来讲,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 如果公司的资金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由公司违法所得发放的任何形式的资金,都应依法予以追缴。

笔者在上篇中提到,目前,债事行业还处在初始发展阶段,但有加速成长的迹象,这种迹象之一就是债事公司的代理公司的加速建立。近一段时间以来,成立较早的债事公司十分活跃,积极在全国各地招兵买马发展代理商。一批潜在的创业者对债事行业也跃跃欲试,其中更有的已经开始布局,大有成为后起之秀之势。

“选择大于努力,方向大于方式”,这是债事公司吸引人们加入代理商行列的一条宣传语。面对债事行业频频抛出橄榄枝,有财富梦想的人们该何去何从?

对于一个新兴的行业,无论对于创业者还是跟随者,在做重大决定前,都应对行业面临的机遇和可预见的风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样,在未来创业或从业的*途征**中才能遇事不慌,才有机会“逢山开路,遇水搭桥”。

机遇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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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说的“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风口"——债事而言,如果历史确将解决债事问题的金钥匙交给了而今的债事公司,那么债事公司也会像当年第一批互联网公司一样,将创造出一个财富神话。

而无疑,财富的最大受益者也将是债事公司中的核心层。那么,这样的核心层包括哪些人呢?我们再来看一下笔者在第二篇文末的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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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公司为化债服务的中枢,起到决策的作用;甲2公司为化债服务的前端,起到引流的作用;甲3公司为化债服务的后端,起到售后的作用,支持兑换券换购的“商城平台”一般会放在甲3公司。

就分享财富最多的核心层而言,包括核心公司和核心个人两个维度。

从公司层面看,财富的最大受益公司将无疑是作为*家庄**的甲1公司。靠引流赚取效益的甲2公司始终不会成为行业分润主流。在债事公司期望产业升级的愿景下,运营商城平台的甲3公司可以值得期待,如果能够实现商城平台的多元发展,其财富所得或仅少于甲1公司。

从个人层面看,财富将更多的属于创业团队,或者称之为债事公司的缔造者们,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跟随者。

所说的跟随者,自然指创业团队以外的从业者们。比如甲2公司的人员。

那么甲2公司的从业者会分享多少利益呢?

基于当前情况,债事公司一般给出的方案是这样的:

以该从业者作为代理人引进一个100万债权为例。

咨询服务费的提成30%左右。(咨询服务费一般为化债标的的10%,即可提成为3万)

使用兑换券的提成4%左右。(每月激活2,78万,即可提成1100多元)

推荐1名代理人奖励约100元,并可从该被推荐的代理人业绩中获得1-2%的提成。

从业者也可以组建代理团队。前提是交纳一定的代理费或满足一定条件的。

作为团队负责人,除以上提成外,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化债服务费的提成等分利。(当然,如行业好,代理商回报也会可观)

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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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对债事公司从业人员来讲,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来探究一下法律风险有多大。

民事法律风险

在债转化债模式下,债事公司实质的参与到化债链条中,成为化债机制中重要的一环。相对于进行化债的债权人来讲,债事公司代替原债务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所以,在债转化债模式下,债事公司具有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因履行不能或履行有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事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比如,债事公司不能如期的激活兑换券,或虽然激活了兑换券,但债事公司的商城平台上没有保证上架合理充足的商品可兑换,再或者商品质量问题等等。这些情况下,债事公司都可能被诉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风险

对一个新兴行业而言,往往没有充足的行业法律法规给予指导,甚至政策导向都不清晰。对于在新兴行业中还处于创业阶段的公司,在规范缺位和商业利益驱使下,存在触犯刑法红线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所付出的代价也将是巨大的。

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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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2010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做了细化,明确了认定非法集资的四个要素::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个要素可以简单表述为“非法性”、 “公开性”、“利诱性”、 “社会性”。

上述四个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就是“非法性”。是否具有“非法性”,是理论上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也是实践中司法机关查证的重点。

就“非法性”而言,《2010解释》规定了选择性要件,即只要满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其一即可。前一个标准是形式标准,只要认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则认定“非法性”可能性极高;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一个实质标准,需要结合案事件本身情况界定,至于怎样界定,实践中留给司法机关解释的空间很大

  • 关于形式标准。

债事公司的化债业务的法律基础来源于《民法》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对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转移,本质上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自治行为,除了特别规定外,只要主体间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协议即可,当然也不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了。这也是债事公司与P2P与生而来的法律缺陷不同之处,债事公司的业务模式是有合乎法律的基础依据的。

  • 关于实质标准

如果债事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则判断是否存在“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将是认定“非法性”的关键。由于债事公司普遍存在到宣传推广行为,业务中也有兑换券或积分等模式,所以在具备“非法性”的基础上,其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概率也会增加。

笔者结合债事公司现有情况,分析一下债事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假借化债为名的。

【案例】金某、张某等注册成立“淮南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化债业务”,收取备案费、化债标的资金10%的服务费或托底费等费用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把客户交来的钱以多于本金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并将所收取的钱对外投资。

2019年9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定,金某、张某等假借化债为名高息吸收不特定人的资金,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19年11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种,业务模式坍塌的。

【举例】甲为经营一段时间的债事公司,因为亏损致使前期搭建的业务模式坍塌,为了公司能够继续生存,甲隐瞒业务现状继续吸引债权人入资化债,并将新进来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亏空,而没有用在化债业务本身。此情况下,甲或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

第三种,为存续中的债务背书的。

【举例】甲为债事公司,乙为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金融公司。乙为了可以持续吸引投资人的投资,和甲约定,由甲对乙已发生的债务和将发生的债务做化债业务背书。如乙涉嫌非法集资,则甲会因为对乙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增信行为,而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的帮助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先看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是传销。

可见《刑法》中规定“传销”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两个条件。

此外《禁止传销条例》中还规定了“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

当前,债事公司普遍存在着引流的业务方式(如本文开始示意图中的“甲1公司”的业务活动),债事公司要求新加入的代理人缴纳“股金”、“代理费”等入门费,并根据代理人的业绩给予“奖励”。在这种模式下,一旦证实债事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代理人”的加入(初创的债事公司可能存在此情况的几率更大),或者化债业务模式本身存在虚构成分的,则债事公司的负责人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例】2019年11月18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认定,贺某向“鑫某共享经济置换产业链”缴纳15万元成为了内蒙古省级代理后,以提供债务化解居间服务的名义发展会员,采取推荐代理加入,给推荐人奖励代理费的模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资金250万以上,判决贺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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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债事公司或相关从业人员必将面临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类型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会有区别。

就民事风险而言。

基于债转化债模式,被诉主体一般都会是债事公司。虽然形式上是债事公司面临民事责任,但作为创业阶段的公司,实际上要为此买单的还是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

就刑事风险而言。

刑事责任一直具有较强的穿透力。

一旦初创的债事公司的涉嫌刑事犯罪,则创始人团队成员避免不了主要责任,即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主犯。

其他主要辅助人员和积极参加者可能有被认定为起帮助作用的从犯的极大可能。这类人员包括文章开头提到的负责引流的“甲1公司”内主要人员,以及公司的IT、宣传等部门的高管和主要人员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个人无论最终是否被定罪,所得的佣金、提成等都有可能被依法追缴。因为如果公司的资金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由公司违法所得发放的任何形式的资金,都应依法予以追缴。也就是说公司员工的“工资”也是在追缴范围内的。

除此以外,部分法院还判定提供帮助的从属人员(从犯),需要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因此出现过一些司法机关提前查封、冻结了有关人员非涉案的财产的情况。

比如,上海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一个业务团队负责人,其佣金所得是100万,但是他的部门涉案造成损失金额是1个亿,那他的退赔责任不仅仅是100万,而是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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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渐缓,众行业复苏,债事行业也在积极引流扩军,面对债行抛出的橄榄枝,有财富梦想或有化债需求的我们,该何去何从?探寻有关答案,请继续关注《聚焦债事》专题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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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海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委会秘书,中国法学会会员,“无讼学院”讲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十八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和教学工作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

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近年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有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通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香港某上市公司实控人陈某跨境合同诈骗案、国内“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商友圈传销案、北京某“学者型”企业家*款贷**诈骗案、“国门利剑2020”北京海关第一案洪氏*私走**案、山西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河北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市“减假暂”专项督办某局玩忽职守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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