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法~
听说当代职场打工人的第一噩梦
不是降薪、不是裁员
竟然是被同事花式借钱
毕竟降薪可以仲裁,裁员可以索赔
而借钱给不生不熟的同事
随时都有工作白干、职场搞慈善的风险

同事关系本身很尴尬
好像不熟却又抬头不见低头见
这钱借吧,钱包吃紧如鲠在喉坐立难安
不借吧,显得同事之间冷漠
日后再合作难免尴尬

犹豫之间,不妨先来看济南潘先生的遭遇
同事孔某称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
向潘先生诚恳借钱
潘先生犹豫再三伸出了援助之手

然而反转来得太快
就在借完钱的当天下午
潘先生陆续从其他同事口中得知
孔某前一晚就以同样的理由向数位同事借钱
而实际上孔母并未生病
借的钱可能被孙某拿去网络赌博了

潘先生当即质问孔某
孔某承认借钱时确实说了谎
借的钱既没用于母亲生病也不是网络赌博
而是遭遇了诈骗,血本无归
潘先生怒而将孔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二人之间的借款尚未到期
但孔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所谓的母亲生病
即孔某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故潘先生作为*款贷**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小法提醒:
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博取出借人的信任
从而达到借钱的目的
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谓的“借贷型诈骗”
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根本区别在于
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主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01 行为人的偿还能力
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已债台高筑
或者收入微薄乃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仍大量向他人借款
那么即使出具借条也很难认定有还款意愿
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02 借款的用途
涉嫌诈骗罪的借款人
往往会在借款时编造合理的借款用途
例如:孩子上学、看病住院等
但随后又没将钱款用于该用途而是肆意挥霍
或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赌博
这种情况也可以推定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若借款人虽未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
但也朝着经营投资、获得收益等
能还款的方向努力
则一般推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03 还款情况
如借款人虽有支付利息或部分还款的行为
但实际上是拆东补西、转移挥霍
以此继续占有借款人资产或拖延还款
即:其不能还款的本质是不想还款
通常也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周转是没问题的
前提是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
而同事间似近非近的关系
借钱时则要多方考量其人品以及偿还能力
“借钱不还”本质是对关系的践踏
如此朋友、同事,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