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平台贷款怎么判刑 (网络金融诈骗怎么判)

近年来,互联网新技术发展迅速,大数据、云计算等成为了我们经常听到的高频词汇。

相伴随这些技术的成长,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在热火朝天的展开。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天然的特点就是人们只知其一,对其深入了解知之较少。

这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发展过程中的漏洞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带来了极其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

本文通过对于娄某某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犯罪一案的基本案情进行分析,理清本案中的有关学理问题。

男子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融资诈骗,非法占有,法院如何判?

案例摘要

2017年3月,被告人娄某某与尤某某等人共同谋划,以S市浙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了S市X区中山路兆丰环球大厦15D作为其对外办公场所。

与此同时,娄某某等人还通过S市曜斗金融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徐某某为其搭建线上理财平台,招聘客服等工作人员,通过在QQ群中发布理财产品信息等方式,开展P2P业务。

在这期间,被告人娄某某及尤某某等人还召集投资者参观誉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农业基地以及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并以公司的理财平台发布理财产品,借以19%到22%的高额投资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

2017年5月,被告人娄某某因与尤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故从浙曦公司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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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系列司法审计,被告人娄某在浙曦公司期间参与非法集资共达人民币792万余元,这其中有未进行兑付的共计人民币337万余元。

经过一系列调查发现,这些集资款项均存入尤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的进行转账,有的已经提现。

并且这些筹集所得资金都没有使用在公司宣传的生产运营活动之中,最终导致这些集资款不能按照约定返还给投资人。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所犯的所有基本案件事实。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S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某在筹集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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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是否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娄某某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设立p2p网络理财平台。

并通过这一网络理财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共计792万余元,并且导致了大量的投资款未予以兑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但是,娄某某在设立S市浙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初便没有返还的打算,且娄某某在其后续行为譬如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存入个人账户、肆意挥霍等也可以印证其娄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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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娄某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娄某某利用S市浙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搭建p2p网络理财平台并在该网络平台上发布理财项目,但实际上这些理财项目是虚假的障眼法。

而且娄某某还采取召集投资者参观誉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农业基地以及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方式来诱惑投资人,营造投资项目以及公司经营内容的假象,以此骗取投资人的信任,骗得投资款项。

从娄某某财产处分和运用情况上来看,对于娄某某从投资人处筹集的投资款均进入共犯尤某某的个人账户之中,有的转出,有的提现,用于个人挥霍,并没有用于相关宣传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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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S市浙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是一个借以筹集资金的空壳,并没有可以用于归还的资金,可以证明娄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从娄某某的违约后行为及行为后果来看,本案中娄某某一共参与非法集资792万余元,未兑付金额达337万余元,娄某某未能如期归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已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娄某某为了骗取资金,与尤某某共同谋划设立S市浙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搭建p2p网络理财平台,违反了p2p信息中介的性质和有关部门对于p2p平台的规制规定。

虚构企业经营事实,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形下吸收大量资金,并且将筹集之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已经可以推定娄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娄某某应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