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力暴**殴打他人等案件由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该通报显示,“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一出,对于大多数人特别是观看了视频的网民来说,可能比较惊讶,被害人遭受了长时间的残忍*力暴**殴打,最终损伤程度仅仅是一个“轻伤(二级)”。对最初观看视频后汹涌声讨、要求严惩的广大网民来说,接下来更为关注的是,在此鉴定结果下,打人者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得谈谈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注:此标准直接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现行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该标准3.1、3.2指出,达到重伤级别须丧失器官功能或者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达到轻伤则须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中一级比二级重。可以看出,达到轻伤级别的损害很重,与大家通常、习惯性理解出入很大,这也是众多网民感到惊讶之处,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下面列举部分标准说明一下。
以面部(看脸时代,脸面很重要)受伤为例,(以下内容如有不适,请快速略过)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或者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才轻伤二级;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也是轻伤二级;以下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或者颧骨骨折,也都是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划伤4.0cm以上、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这些都是轻微伤。如果不是脸部,要达到轻伤二级,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注:应理解为1处),轻微伤。上述列举是不是颠覆了大家对轻伤、轻微伤的习惯性理解。
唐山打人案件鉴定结果出来后,舆论乃至业界不乏讨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绝于耳。一些公安官微也注意到了这个现象,“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在业界大家也是心知肚明,部分业界人士为此就轻伤知识进对大众普法,应该说这是司法与民众非常有意义的互动。
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利弊在社会舆论、业界探讨也比较多,在这里不做过多讨论。对唐山打人案件而言,显然轻伤(二级)的结果大家都比较难以接受。对这个已过去将近十年的标准,我们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能不能像2018年昆山反杀案等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出台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一样,修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乃至将现行的故意伤害罪唯后果论、不存在未遂进行修正,值得探讨和期待。
希望这起举国关注的*力暴**案件,能够让我们重新审视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应该认识到,这类*力暴**殴打他人的人身伤害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只看受害者的伤情鉴定,还要看到它的社会危害性,施暴者的主观恶性,以及对大众心理、公众安全感以及公序良俗的冲击。比如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持管制刀具伤人,持管制刀具非法入户伤人案件,即使是构成轻微伤,是不是也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还有,因为对方是个练家子,或者刚巧避开了,是不是可以按未遂处理,处以短期刑、缓刑或者单处罚金(可参考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的,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还有对抢劫行为的惩处很值得借鉴,抢一块钱与抢一万块钱并没有本质区别)。
唐山打人案受害人已构成轻伤,上面说到,现行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毫无疑问,打人的涉案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对应的刑事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网上有人鼓噪的判死刑,目前看远远没有达到判死刑的程度,按故意杀人定罪也是无稽之谈。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与打人者的*行暴**不相匹配。
那是不是就按故意伤害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呢,基本上不会。有网友可能注意到,上述通报中的表述为唐山寻衅滋事、*力暴**殴打他人等案件,寻衅滋事罪也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项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一)项就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所以涉案人员显然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该罪只有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在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下,属法律上的想象竞合犯,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罚,也就是最终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按比较轻的故意伤害罪定罪,轻伤结果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也是通报中表述为唐山寻衅滋事、*力暴**殴打他人等案件的原因。
以上是仅就打人案件而言,通报中,涉案人员还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所以,如果还构成了其他犯罪,最终结果大概率是数罪并罚。仅以寻衅滋事、*力暴**殴打他人行为论,涉案人员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就此案而言,之前有很多网友都提到,几名男子在公共场合殴打他人,打砸饭店设施,已然涉黑,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背景下,理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这就得看得之前有无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该打人案件就是一起因为一时兴起偶发的恶性打人案件,扯上涉黑涉恶有些勉强。
此事发生后,6月13日,最高检召开会议指出,“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体现体现当严则严,从重打击。"其中提到,“对涉黑涉恶、地痞流氓故意闹事的,手段恶劣的,伤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以及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依法从严惩治。”
公众的安全感,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信心,既来之于对犯罪分子的严惩不贷,也来自于执法部门的守土有责、正如警方通报所说,“一个都不放过”。
与上述通报同时发布的相关消息还有,唐山当地公安机关少数民警也被立案调查,该案件也由上级指定异地管辖,相信司法机关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涉案人员做出应有处罚,相信此事应该有一个公正处理的结果。
在此事件发酵影响下暴露出的问题,相关整改措施大家有目共睹,发现问题后应该如何改进,其实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弘扬正能量,需要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