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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的烂尾楼业主们
曾有部美剧名叫《绝望的主妇》,最近不少城市中,在上演出了一部活生生喜剧,剧名叫《绝望的业主》:部分“烂尾楼”的业主们,揭竿而起, 以集体停贷的悲壮方式,企图以此来“制裁”烂尾楼的按揭*款贷**银行和开发商。
打响“强制停贷”第一枪的是江西景德镇的恒大珑庭业主。据报道,该项目去年5月就停工了,后来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陆续复工,但是今年6月开始再次全面停工。上周,网上流出一份恒大珑庭业主发出的《强制停贷告知书》,恒大珑庭业主决定于2022年11月强制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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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有扩展趋势
随着这份《强制停贷告知书》在网上刷屏,全国各地不少的“烂尾楼”业主受此启发,越来越多的“烂尾楼”业主们决定强制停贷,并以各种形式在网上昭告天下。
据网上粗略统计, 目前全国范围内出现断供的楼盘在150个左右,覆盖河南、湖南、江西、河北、广西、山东等约20个省份、近70个市(区)。
7月12日,笔者所在的重庆,某楼盘全体业主也对外发布《强制停贷告知书》,该楼盘成为重庆第一个业主集体宣布未来可能停止还贷的楼盘。
至此,这股强制停贷的风潮,已有蔓延之势。
业主们的诉求理由
据网上流出的《停贷告知书》业主们申诉的重点是 银行的三宗罪:
1.银行作为*款贷**方,违规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按揭*款贷**;
2.银行将按揭*款贷**资金违规划入非监管账户;
3.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方之一,未积极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导致预售资金支出不明。
当然, 开发商的罪过 则是 将项目开发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约交付。
业主们面临既要按时还贷,也无法获得房屋的巨大风险。因此,尽管网上有律师为业主们分析:房子是房子,*款贷**是*款贷**,停贷就是违约,“断贷”的业主们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影响到征信,但“烂尾楼”的业主们似乎拿出了“风萧萧兮易水寒”的勇气,已经不在乎征信了。他们在《告知书》中表示: 大批业主失业在家,生活无比艰难,自己无法承受每个月的按揭月供,如果都活不下去,我们只能铤而走险走向断供道路,饭都吃不上,还在乎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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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的正确维权姿势
业主集体停贷,是烂尾楼业主们的一次悲壮控诉和反抗,是烂尾楼业主们与开发商、*款贷**银行之间的博弈。
但是,冷静分析,业主们还是要分析哪些是开发商跑路了的,哪些是在积极自救的,否则,停贷一时爽,最终可能最终是个“三输”的局面,即: 开发商信心坍塌,银行*款贷**一地鸡毛,业主损失惨重,最终成了负和博弈。
除了这种振臂高呼,应者云集的“抱团贷”外, 业主们是否还有合法渠道维权呢?
我们可以看看 法院的几个案例 :
案例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一婷以及一审第三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没有将*款贷**支付到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转到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导致资金被挪用,项目烂尾。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以缔约过失责任,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
开发商交房前,购房人可以不还贷,购房人已付的*款贷**银行不需要退回。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例:
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款贷**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款贷**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案例3: 2022年2月14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烂尾楼纠纷案件中,认为:
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银行的责任,显失公平,该条款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由于该业主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款贷**合同也被解除,业主此后不用承担房贷,剩余*款贷**由开发商继续向银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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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上述判决给“烂尾楼”业主们指明了一条 依法维权的方向:
购房人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以及*款贷**合同,根据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剩余*款贷**不再由购房人偿还;
对于已偿还部分以及首付部分,应由开发商偿还购房人;
开发商不再履行对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后续*款贷**的偿还,如果解除购房合同以及*款贷**合同,法院可能会判决剩余*款贷**不再由购房人偿还,而是由开发商偿还银行。
另外,笔者认为,各地政府部门及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积极负起责任来,区别不同情况,住建部门可以对开发商采取列入信用黑名单等行政措施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银行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对银行采取罚款、对有关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或禁止从事行业工作等措施。
如果任凭这种抱团停贷潮大面积蔓延,不仅会对银行体系带来重要打击,对整个经济秩序也是一个崩坏,更何况那些“断供”业主,是掏空了“六个钱包”的无辜受害者。这应该引发各方的高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