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检察官给我的这次机会,从今以后,我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这是临汾市曲沃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漏管人员入矫宣告进行全程监督时,矫正对象真心悔过的一段表白。该案是临汾市曲沃县检察院首例针对矫正对象漏管而进行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也是近年来曲沃县检察院维护监外执行场所安全,助力平安建设的一个缩影。
2022年3月21日,山西临汾曲沃籍人员董某某在河北务工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承德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社区矫正机构为曲沃县司法局,但该院于2022年5月5日才收到执行通知书。经查,发现该法院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曲沃县司法局,也未在十日内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该局,同时,也未抄送该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某漏管,造成“纸面服刑”情况。
纠正违法,严堵社区矫正漏洞
自发现该违法线索后,临汾市曲沃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高度重视,迅速与该法院、曲沃县司法局及矫正对象董某某取得联系。一方面核实对董某某的判决及执行情况,另一方面督促正在四川打工的董某某及时入矫,并持续跟踪监督。经调查核实,该法院在送达董某某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因交付执行履职不当造成董某某漏管。针对其违法行为,曲沃县检察院“重拳出击”,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并表示今后严格履行法律职责,积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防止以后再次出现因未及时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而使社区矫正人员漏管。

监督入矫,严把社区矫正“第一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全过程的检察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对曲沃县司法局组织的董某某入矫宣告仪式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宣告仪式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董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其矫正期间的帮教小组,要求董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服从监管,积极履行义务,并告知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该院检察官对董某某进行了教育训诫,告诫其要真心悔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遵守社区矫正法规,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接受帮教监管改造,彻底改过自新。

检察建议,打通诉源治理“最后一公里”
仅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只能是“治已病”,如何通过“治未病”以巩固提升监督效果?临汾市曲沃县检察院能动履职的脚步没有停歇。董某某本应主动按时入矫,却心怀侥幸,故意逃避,外出打工,针对董某某的侥幸心态,检察官经过综合研判,认为即便董某某依法入矫,也有脱管的危险性。曲沃县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为防患于未然,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步,向曲沃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董某某予以警告处分,并要求曲沃县司法局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管理,强化社区矫正人员自觉接受监管改造的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多方联动、监督制约,统筹发挥各单位职能,达到1+1>2的效果。如何打造社会治理一盘棋,监督社区矫正向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要“抓前端、治未病”,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实现工作规范提升,又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矫正质效的目的。下一步,临汾市曲沃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求极致”的精神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依法坚持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服务大局,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让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平安山西建设贡献曲沃检察力量。
来源:曲沃县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