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腾房行动获当事人称赞

6月2日上午9点30分,呼和浩特市中院经过4个月的努力,将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租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房屋腾退完毕,为申请执行人节省了时间成本,为被执行人节省了经济成本,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呼和浩特市扶持中小企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腾房

图丨执行现场

内蒙古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内师大)诉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曼海航公司)、刘雅珣、任海东、第三人内蒙古华远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师大胜诉后,博曼海航公司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内师大无法对其进行使用,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内师大向呼和浩特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博曼海航公司。当日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博曼海航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考虑到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腾退房屋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因其部分员工和酒店专用品尚需做好安置处理而存在抵触情绪,对当事人矛盾的及时化解和首府营商环境的优化亦造成负面影响。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资源浪费,有力地推进执行进程,市中院执行局认真研究讨论执行方案,积极开拓执行思路,耐心说服被执行人将几十名员工主动迁出租赁房屋,将其酒店的存量物品用于抵顶欠付申请人部分租金。并于2月9日向申请人移交酒店管理权,让申请人安心过年,也让酒店员工得到妥当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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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执行现场

在接下来的3个月,市中院执行局对物品的清点核对进行全过程监督,针对双方在清点核对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焦点,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物品交接事宜,并提出节省成本的以物抵债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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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执行现场

6月2日,随着清点核对物品工作结束,市中院执行局再次行动,将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房屋腾退,为执行案件的后续推进节省了大量时间,充分彰显了法院为优化首府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信心和决心。

在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中,市中院执行局将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让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胜诉人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