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微课堂】录而不用,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职工微课堂,职工微课堂违法行为

很多劳动者在经历求职面试后

过五关斩六将

终于拿到录用通知

准备投入新工作

但用人单位却突然通知

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让劳动者另谋高就

双方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案例回顾

2019年5月16日,邓某应聘某科技公司的环安经理一职。2019年5月31日,在经过前期面试后,该科技公司的员工阮某兵向邓某发送《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邓某于当天回复“收到、谢谢。”邓某和阮某兵就《离职证明》办理、入职后的住宿以及工作注意事项等问题多次进行交流。

2019年6月27日,原用人单位向邓某出具《离职证明》。2019年7月1日,科技公司的员工许某香向邓某发送短信要求其前往中环康源体检中心进行入职体检。2019年7月2日,中环康源体检中心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职业危害因素载明“其他粉尘、酸雾或酸酐、硫化氢、氨”;职业健康体检结论载明“对本次体检的职业危害因素无职业禁忌症,可以从事本次体检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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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阮某兵向邓某发送《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由于您未于正式报到日入职前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且后续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经过我公司慎重考虑,很遗憾的通知您被取消录用。”

邓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技公司向邓某赔偿经济损失(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11866元/月的标准计算至邓某重新获得工作机会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主张474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科技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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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微课堂,职工微课堂违法行为 在此案例中,裁判要点为企业对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入职前,该企业又反悔,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应当如何认定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向邓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并要求邓某报到并提供“离职证明”,且科技公司员工阮某兵发次向邓某发送“期待您来了主持环安部的大局哦”、“前期,您得在老厂熟悉工作哦,大概1-2个月左右”等内容,这些信息使邓某有理由认为自己已被某科技公司录用,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邓某基于此合理信赖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科技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向其发送了《不予录用通知书》。

庭审中,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或者依据证明邓某体检不合格或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环安经理的岗位,加之中环康源体检中心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中关于职业健康体检结论载明“对本次体检的职业危害因素无职业禁忌症,可以从事本次体检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综合到该体检中心系科技公司指定等因素,法院对于科技公司关于邓某不适合该岗位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科技公司在已经确定录用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其入职,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故邓某主张科技公司存在缔约过失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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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某的损失问题。邓某基于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向原任职公司辞职,却因科技公司的缔约过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致使邓某在辞职后处于失业状态,故邓某主张损失赔偿有事实依据。综合某科技公司的过失程度、邓某在原公司的收入情况、《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以及邓某再就业需要的合理时间等情形,法院酌定对邓某主张的损失在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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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科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邓某赔偿损失20000元;

二、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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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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