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的创新与突破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 周跃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继实施后,在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导的指导下,国内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2021年9月10号,河北标准化行业协会发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风险划分与保障限额》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系统地介绍了环责险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通过风险因素矩阵组合方式划分企业生态环境风险类型及等级,科学确定风险转移和保障额度,致力于实现风险与保障基本匹配的目标,为今后环责险事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标准基础。
该标准经过参与方多年共同努力,在大量学习调研、理论研讨、近千家次企业实践的基础上,厚积薄发,编制而成。它的编制主要体现了三大特点:
一是参编单位和专家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标准内容全面,科学性、代表性较强。 它由河北一蓑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环保联合会、河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协会、河北正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居竹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共同编制,涵盖了生态环境政策技术、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研究院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参与标准起草、修订的专家、学者众多,累计达120多位,组成了标准编制强大的专家智库。比如: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周跃秘书长、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危险废物管理技术部张喆主任、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曹国志博士、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徐红彬博士、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郭权主任、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范雨丝承保师等,他们是标准编制成型的智慧之源和力量所在。
标准编制综合了各方意见,内容比较全面、科学,代表了社会广泛的认知和意见,适应《固废法》和国务院《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
二是参考、借鉴了国内外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领域的众多规范、标准、指南等文献,形成了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环责险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新方法。 国内重点参考、借鉴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JR/0152-2017)、《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201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级》(JT/T 1250-2019)、《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2015修订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众多文献;国外重点参考、借鉴了美国的《全国应急计划(NCP)》、《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化学突发事故应急准备计划(CEPP)》、《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EPCRA)》、《空气清洁法修正案(CAA)》、《油污染控制法案(OPA)》、《应急计划与报告法规(40 CFR 355) 》、《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风险管理计划(RMP) (40 CFR 68)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Ⅱ》和《塞维索指令Ⅲ》(2003/105/EC),加拿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管理条例》,瑞士的《重大事故法令》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对上述文献的研究、参考和借鉴,有效地保证了该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三是标准的编制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更符合环责险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实际需求 。标准发布之前,在河北省唐山、承德、秦皇岛等地区896家环责险投保企业进行了实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修订和充实标准的内容,为标准的编制提供了宝贵的实战经验,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从该标准的内容来看,与其它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相比,实现了六大创新突破:
一、实现了风险程度与风险保障基本相匹配的创新突破
标准在实践、起草、编制过程中,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程度,在生态环境风险保障基本额度设定方面,结合以往国内外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案例和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GEP)估算方法,参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文件,科学设定企业基本保障额度,将环责险企业风险程度划分为121种类型,每种类型分别对应100万~1亿元的基本保障额度。突破了以往其它标准只限于环境风险的评估,结论只有风险类型及等级,无法给出具体的风险保障意见,难以在环责险业务开展中具体广泛使用的禁锢。
二、实现了标准适用行业限制的创新突破
该标准在评估参数和评估因素设计方面,综合考虑到环责险开展的行业范围和要求,结合其它标准的方法和参数优点,将涉危单位、危化运输单位以及环责险开展范围内的其他行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量化评估,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众多行业或领域对环责险环境风险评估的需求。突破了以往标准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不适用于尾矿库、加气站、港口、码头等适用范围的限制。
三、实现了突发式与渐进式综合评估有效结合的创新突破
在评估因子设计方面,将企业截流、事故废水收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等突发式应急措施与企业建厂年限、过去事故情况、行业类别等渐进式因素有机结合,实现了环责险突发式污染与渐进式污染综合评估的新突破。
四、实现了污染源类型、污染途径、污染受体综合评估的创新突破
该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参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评估模型,综合考虑了企业的水、土壤、大气等整体环境风险,更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环境风险转移的综合性、整体性需求。
五、实现了危险废物等风险物质及其临界量确定的创新突破
该标准包含了危险废物46类467种和其它风险物质8类451种,其中,烟灰尘,铀矿尾矿物质,金、银、铜、铅锌等矿尾矿物质,铁矿尾矿物质,粉煤灰等是根据环责险实践经验设定的,风险物质种类基本涵盖了环责险所涉及到的企业。
危险废物的临界量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暂定三吨。
六、实现了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细分的创新突破
风险物质是风险的根源,环境风险物质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人为误操作、自然条件、设备故障是事故的主要诱因。该标准重点突出了风险物质在企业环境风险中的重要性,结合在实践中部分企业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成千上万的情况,故将企业 Q 值区间更加详细划分为11个等级,即:当Q<1,以Q0表示;当1≤Q<10,以Q1表示;当10≤Q<40,以Q2表示;当40≤Q<70,以Q3表示;当70≤Q<100,以Q4表示;当100≤Q<500,以Q5表示;当500≤Q<1500,以Q6表示;当1500≤Q<3000,以Q7表示;当3000≤Q<5000,以Q8表示;当5000≤Q<8000,以Q9表示;当Q≥8000,以Q10表示。同时,采用矩阵法配合生产过程与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生态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将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为121个类型,评估尺度更加精确,能够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环境风险程度。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环责险各相关方实现统一标准、规范市场、有效转移风险奠定标准基础,对我国环责险事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田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