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领域 谨防集资诈骗
一、案件详情
2014年至2015年,杜某宁先后注册成立湖南省常德市德源养老养生产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东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养老公司”)、湖南东卫龙龄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明先后担任两公司的市场部总经理。
期间,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组织40余名老人到位于石门县夹山寺的德源养老院参观考察并宣称,德源养老公司经营养老服务并在全国各地有养老基地,老年人可以到公司参加活动,交钱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和“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卡,凭卡打折享受公司在多地养老基地的异地养老服务;若卡内资金不消费,一年后将返还一定的福利补贴即利息。
德源养老公司组织老年人到外地多家养老机构参观和组织活动,并宣传这些机构为公司的养老基地,吸引老年人办卡储值。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提供养老养生、异地养老服务的经营实体。德源养老公司以石门德源养老院的名义与多名老人签订合同,老人所交钱款均进入被告人团伙成员个人账户,除发给团伙成员提成和工资、支付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其他钱款使用去向不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李某明所在公司为163名老年人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会员卡,收取人民币共计1227.2万元,已还本付息105.36万元;累计与118名老年人签订“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协议,收取人民币共计85.53万元。李某明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21年4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明与杜某宁共同退赔犯罪所得1195.61万元。杜某宁另案宣判。

集资诈骗 名目繁多
二、“养老服务领域集资诈骗”解析
1、养老服务领域集资诈骗主要类型
(1) 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 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 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 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此类诈骗常见话术
“交十万买床位”“终身养老”“老年公寓增值卡”“预存养老服务费”“上门服务,居家养老”“先交钱,后入住”.
3、暴雷的养老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石竹生态养老院、北京恒春老年公寓、亲仁公社、桂森苑养老公寓、湖南益阳纳诺老年公寓.

避坑养老非法集资
三、如何避坑“养老非法集资诈骗”陷阱?
1、保持平常心,不要贪图小便宜。 面对形形色色的骗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牢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2、保持怀疑的态度,要查清相关养老机构的资质。 可以登陆相关网站打电话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其次,无论从事养老金融还是开展养老服务都是需要具备业务资质的,可主动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资质或自行查询。
3、与子女要加强沟通。 一些老人会觉得查验对方身份资质很麻烦,不会查、不想查,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子女帮助,查验求证真伪。

打击非法集资
四、关于“养老服务集资诈骗”法律分析
1、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 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供稿: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