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成功率 (交通事故无责方代位求偿算出险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交通事故全责方交强险代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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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低成本等优势,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街头上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日益增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的。 机动车驾驶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能否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代位求偿的规定,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呢?

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无论在车身重量、行驶速度、坚固程度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

观点二:保险公司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前提下,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保险人车辆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交通事故全责方交强险代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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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保险公司 不能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代位求偿。理由: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民法典》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

②根据“ 优者危险负担 ”的原则, 机动车一方在行驶中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自身的盈利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

相关案例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只有少数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支持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判决

(2023)粤01民终5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在何XX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车主黎XX无权向何XX主张案涉车辆损失,承保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何XX追偿案涉车辆损失。

(2023)鲁07民终25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承担非机动车方损害赔偿责任时,所减轻的责任即是作为非机动车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存在非机动车方再赔偿机动车方财产损失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现有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认定保险人赔偿涉案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后对非机动车的代位求偿不成立继而判决驳回人保潍坊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案情相符,与车损险的利益原则及理赔规则相符,亦与作为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相符,该认定与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2023)粤01民终4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人亦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机动车一方而非非机动车,机动车车主无权依据上述规定向*小平张**主张赔偿,进而承保其交强险的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亦无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小平张**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太平洋财保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3)辽08民终983号

本案系案涉机动车与作为行人的被上诉人张XX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上诉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了在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根据自身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上述法律作出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本案被上诉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存在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的情形,不需要对案涉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故该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不负有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上诉人代位行使案外人周X对被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对于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023)粤01民终5203号

太平洋保险增城支公司系基于其对蔡舒婷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而向案涉交通事故相对方易积明行使代位追偿。太平洋保险增城支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在于易积明应对蔡舒婷投保的E115BV号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易积明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易积明无需对E115BV号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太平洋保险增城支公司请求易积明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津02民终2837号

本院认为,人保邯郸公司系基于鲁XX因交通事故造成贾XX车辆损失这一侵权行为产生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向鲁XX主张损失。

对于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致机动车损失,非机动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只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因素,且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才可以免责。

虽然鲁XX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鲁XX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合法权益,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本意的角度,综合本案整体情况考虑,不宜由鲁XX承担赔偿责任。人保邯郸公司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向鲁XX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3)豫16民终1494号

本院认为,本案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纷,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机动车方履行了保险义务后,能否向非机动车行为人方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作为高速度便利的交通工具,危险性上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的危险和避险义务要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有利于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

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亦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支持保险公司取得对非机动车一方代位求偿权的判决

(2023)辽01民终2970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当然的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侵权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免赔的法律后果。故王斌应当支付张子傲驾驶车辆的维修费用。

(2022)津0110民初12303号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