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案例分析 (法庭调查套路)

法庭调查套路,套路贷的十种方法

套路1:借款300万需抵押房产多贷100万作保证金

套路2:公证授权第三人全权处理房产、公证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力

套路3:1个*款贷**9个中介,以“做账”为由骗取250万瓜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165号

2014年4月中旬,被害人王某1、杨某1因急需资金,通过孙某某介绍,由何启春、张佳伟与田某某、郑某某、黄某2、李某某、张某1、杨3、林某(另处)等人相互介绍、配合,以帮助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为名,虚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另需提供1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并以被害人在本市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宅作抵押,于4月18日促使被害人与缪志纯(另处)签订40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同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1、杨某1在何启春、田某某、杨3、林某、缪志纯等人陪同下,至本市宝山公证处签署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力,并由杨某1委托何启春全权处理抵押房屋。当日13时许,田某某、杨3伙同李某某、林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1、杨某1至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工商银行师大支行,为杨某1办理工商银行借记卡,由林某将新卡号告知何启春,何启春、缪志纯在本市工商银行遵义路支行将400万元转给杨某1。后在何启春等人授意下,田某某、杨3等人以需拿回250万元到公司做账为由,在银行当场骗取杨某1、王某1现金250万元及1.35万元的“公证费”,后上述涉案人员将钱款分赃。

法庭调查套路,套路贷的十种方法

套路4:借款120万变成330万,被抵押房产被办理公证,中介与小额贷公司员工分脏210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165号

2015年8月,张佳伟伙同沈某(另处)、黄某2等人在协助被害人黄某1办理借款120万元,介绍出资方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款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公司)的过程中,谎称需要收取保证金210万元。2015年9月2日,黄某1与东虹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东虹桥公司借款330万元,并在黄浦公证处进行公证。在黄某1要求签订保证金合同的情况下,同年9月6日沈某、黄某2让朱某某(另处)冒充东虹桥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盖有东虹桥公司印章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借款(补充)》交给被害人黄某1签订后,以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1的210万元,其中16.5万元转账给东虹桥公司的李斌彪,其余的193.5万元交给张佳伟等人。……

套路5:为借24万被借60万,网签房产并签租赁合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919号

2015年2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向朱俊团伙实际借款24万元,被要求按所谓行规签订60万元虚高金额借条并银行走账60万元。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8月31日,朱俊团伙通过威逼*债讨**等方式迫使李某某累计还款44.47万元。其中,被告人朱俊负责洽谈借款、签订借条、银行走账、指使其他团伙成员*债讨**,并与李刚伟、袁绪晨、吴孔融、汪梅生、顾子君一同非法逼债,顾子君网签被害人名下房产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套路6:借款60万按“行规”签订149万借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919号

2016年7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向朱俊团伙借款60万元用于向上海怡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智公司)平账,被要求按所谓行规签订149万元虚高金额借条并经程龙个人账户走账149万元……

套路7:借款30万被套路成450万,POS机循环套现造流水,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还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1941号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害人顾某因沉迷赌博而急需用钱,遂介绍顾某至薛海仁及其公司处借款。2017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三次陪同顾某去澳门赌博,在顾某输钱后联络薛海仁落实顾的借款事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向顾某银行卡内转账共计45万元,顾某仅实际取得30余万元,余款均作为上述借款利息予以返还。……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及薛海仁在永杞公司办公室内,逼迫被害人顾某将上述借款由短期改为长期,还将本金、利息垒高至27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180万元,并当场让顾某写下金额合计为450万元的借据一张。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安排律师后,持二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据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害人顾某归还欠款及利息。

套路8:诱骗签订大额借条,通过各种手段过户欠款人房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刑初554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某投资咨询公司,被告人王铁全、翟勇光、张冰经预谋后以欺诈诱骗的手段,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多次向王铁全等人借款共计6.4万元。在被害人张某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王铁全、翟勇光、张冰多次诱骗张某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大额借条,并诱骗伪造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及银行流水,将张某名下一处价值23.5万元的房产过户到被告人张秀伟名下,且将该财产以2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春会。

法庭调查套路,套路贷的十种方法

套路9:银行走账“空放”*款贷**给未成年人,实际一分未得,*款贷**人和中介全部瓜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刑初1232号

2015年1月13日,在王某某(已起诉)的居间介绍下,傅某、郝某某(已起诉)及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连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与被告人唐彦谈妥由范某某借款3万元,后唐彦在附近农业银行内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某,范某某书写12万元欠条,并当场全部取现后将其中10.5万元交还给唐彦,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的名义瓜分,当日范某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彦以范某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款贷**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尔后,唐彦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隽处“平账”,由应隽在本市宝山区淞滨路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后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彦,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隽,范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隽多次带多人至范某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套路10:大学生借款1.4万被套路成8万元,母亲威胁还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刑初61号

2016年9月初,被害人黄某1曾通过阮某(另案处理)向袁启航(另案处理)借款。9月25日,阮某将黄某1带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艾肯金座1425室杭州衡庐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刘绵锴、章城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平账,被告人刘绵锴负责出资,被告人章城负责具体操作。被告人章城以”行规”为由,让黄某1签订了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一张,实际得款14000元。黄某1将该笔钱交给阮某后,阮某向袁启航隐瞒了黄某1还清借款的事实,并逼迫黄某1又签订了一张落款日期为9月26日、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当晚,阮某伙同被告人谭家展持该借条对黄某1的母亲黄某2进行威胁,并索要到40000元,被告人谭家展从中分得2000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刘绵锴、章城同样以4万元借条威胁黄某2还钱,后实际索要到35000元。

关于被告人刘绵锴、章城的辩护人所提各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以及被告人谭家展的辩护人所提谭家展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该节系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套路贷”犯罪,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刘绵锴、章城在其所涉共同犯罪中分别系出资者和操作者,共同参与利润分配,被告人谭家展在其所涉共同犯罪的事中有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事后有参与分赃,作用积极,均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亦不宜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