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始股,常人眼中的“大奖”、
“坐等收益”的好东东;
钱生钱,一次资本投入,
长久孳息收益,诱不诱人?
碰到这种号称“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股票产品,
买还是不买?
别冲动,原始股没那么容易买……
且听办案检察官怎么说?
静安区检察院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现以原始股为幌子,利用百姓爱财心理,设下诱人圈套,非法吸收存款的案件不少。

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出售原始股
2015年4月起,ED公司以出售“ABCD”等原始股权为名,向社会公众宣传原始股上市后会有丰厚回报,许诺客户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一单成为会员的基础上,每多购买一单或者每推荐他人购买一单,即可获得每单2800元上限的分红,并承诺每周将ED公司吸收资金的40%作为分红款进行发放,对外吸收资金。
疯狂吸收资金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柯洋担任ED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物品采购、安排客户住宿等后勤工作,同时以本人及其妻何玉名义成立报单中心,直接发展投资人,并通过ED公司推荐分红模式,接待报单客户100余人,吸收资金总计102.2万元。
主动投案自首
2016年4月柯洋主动投案自首,庭审前又主动退缴人民币4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7年9月,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柯洋提起公诉,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了柯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部分退赃行为,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柯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公开性,指集资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
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指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如果向特定少数人吸收资金则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形式,只是嫌疑人对吸收的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涉案公司虽然有工商税务登记,但并无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老板找一些小印刷店印刷2000元1股的股权证,并对外宣称公司即将上市,公开发售原始股,其虚构股权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
本案中ED公司系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设立,故不认定单位犯罪。
柯洋作为公司高管,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并参与对外吸收资金,其不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故认定从犯;同时柯洋有相关从轻、减轻情节,最终静安法院对他作出了如上判决。
▌看到这里,承办检察官特别想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仔细识别原始股,贪图小利要不得。”

承办检察官:谭骁
谭骁,静安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2012年进入检察院工作,2016年开始从事金融检察工作,主要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案件。
(文中当事人、公司名称、产品代号等均为化名)
文稿/双丽 谭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