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禅让制到世袭制从谁开始 (历史上的继承制)

从古代世袭制谈起现代继承中的顺序,以及辨析代位继承问题

人类社会活动和发展是以经济、物质为基础的。财产是人们赖以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这也就产生了对财产的占有欲望,进而也就有了对前人故去后财产的占有、分配和继承制度问题。

一、古代的世袭制度

在古代封建社会,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从家庭层面来说,财产也是以家族中男性为单元展开继承的,女子没有继承权,并以子孙为顺序进行分割继承。在大的家族中,为保护其家族的强势地位,防止财产的分散削弱,则以嫡子嫡孙为顺序进行主位继承,最典型的就是历代孔府财产和名望的继承,以及东西晋时期士族门阀家族的继承。在封建社会,一旦家庭的男主人去世后没有男性子嗣,其财产就会被宗族中其他强势族人所抢占。这也是古代社会重男轻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皇位继承上,以汉民族为统治阶级的国家,为保证国家稳定,防止皇子们为争夺皇权,勾心斗角,相互倾轧,则强调嫡系长子长孙继承为基本模式(我国少数民族统治阶级的汗位、皇位继承是例外)。以这个模式下的皇位继承,皇权的过渡一般比较平稳。一旦这个模式被打乱,则产生皇权继承的纷争,引起宫庭内部的骨肉相残,或引起以争夺皇权为目标战争。我国古代就多次发生这样的社会*乱动**和战争。汉朝的“清君侧”七国之乱,唐初秦王李世民“玄武门之变”,明朝燕王朱棣与侄子建文帝朱允炆的“靖难之役”,就是皇位的强权之争。

为此,在我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多强调嫡长子世袭继承制,以期皇权平稳过渡,社会不乱。

二、现代的继承制度

进入现代社会,为防止人们对财产继承的纷争,在纳入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理念后,经过多年的社会实践,我国形成了同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财产继承制度,并以《民法典》的形式出现,用来规范家庭财产的继承方式。

《民法典》继承编对我国公民财产的继承规定是: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遗嘱、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提醒的是,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孙子是有继承权的,一些人往往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由孙子继承,实际上这是遗嘱赠与而不是继承,在房产过户时,是须缴纳契税的,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则不用缴纳契税。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与很多人的认识不同。

三、代位继承辨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享有继承权。

一些网络小混混儿在网上发布视频说,继承法改变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同样享有继承权了,好像这部分人具有不受条件约束的继承权。这是明显的断章取义。特别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继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赠;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故去,无配偶、无子女,或有配偶和子女但已故去;或其子女也无子女(无孙子女、外孙子女);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故去,其兄弟姐妹其中有的也已故去,只有、且只有在以上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其已故去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具有代位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继承制度的顺序如下(“>”符号表示为优先于):

遗嘱继承、遗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的继承。

从禅让制到世袭制从谁开始,古代世袭制度的先后顺序

从禅让制到世袭制从谁开始,古代世袭制度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