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草公告为何露这么多“马脚”
每克最高卖到1000多元天价、曾经号称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的极草又陷入“不安全”门,其公告怎么如此自相矛盾,如此之多的“马脚”让外界对其不伦不类的的身份再次产生质疑!
近日,国家药监局一条“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再次将极草产品推向风口浪尖,尽管其一再辩解产品是安全的,但是其为何不公布砷具体含量?而其最新发布的公告再次让外界对其不伦不类的身份产生疑问!
由此,青海药监局为极草强烈背书的,其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这些难免引起公众的猜疑!
国家药监局称长期食用虫草产品有风险
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称: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 mg/kg。
消费提示表示: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有关专家分析研判,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1.0 mg/kg,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极草母公司青海春天被上交所问询
提到冬虫夏草,大家很容易就会想到此前曾备受外界质疑的青海春天旗下的极草产品。
青海春天于2015年借壳上市。该公司表示,2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4 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
该监管问询函称,针对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消费提示,“ 鉴于你公司主营冬虫夏草类产品,请你公司核实公司冬虫夏草类产品是否存在《消费提示》所述的风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药品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请公司尽快核实前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青海春天发公告称安全无毒
青海春天于2月6日发布公告回复表示,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生产销售的虫草纯粉片为“唯一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身份”的此类产品。公司各项试验结果均显示,以净制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安全无毒。
这里先将青海春天具体回复照搬如下,稍后咱们再来仔细详解下这条公告——
由于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唯一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身份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故我公司特对该《提示》作出如下回复和说明:
(一)冬虫夏草及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服用安全性,是经研究证实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2年 8 月开展“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我公司按国家相关要求完成了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研究。各项试验结果均显示,以净制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安全无毒,并且,在急性毒性试验和亚慢性毒性试验(服用周期占实验动物生命 1/10 左右的时间)中,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最大剂量分别相当于人推荐用量的 257 倍、137.2 倍,均未观察到有害作用。
(二)冬虫夏草的砷摄入量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
冬虫夏草属中药材,每日服用量很小,但目前我国对冬虫夏草中药材没有砷含量标准的要求。
如果从风险提示和监管的角度选择参考标准的话,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共同建立)制订的标准是具有国际权威的,标准以每日砷的最高允许摄入量来衡量,其数值为不超过每千克体重 0.050 毫克。香港地区,就是在此基础上,制订中药标准为“砷每日不得过 1500 微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冬虫夏草原草最高服用量 9 克,砷摄入量也只为国际标准的 2.97%,而由净制冬虫夏草制成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最高用量只有 3.5 克,所带来的砷摄入量仅为国际标准的 1.16%(若以 0.1 克/片规格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例,每天服用量超过 3000 片,才超过砷的日摄入量的安全标准)。
(三)至今为止,在国内外关于冬虫夏草的研究工作中,并未有服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纯粉片造成砷过量摄入、在人体内蓄积的结论或报导。在诸多关于冬虫夏草的临床研究文献中,根据疾病的不同连续服用周期从数天到 12 个月不等,最长服用周期为连续 6 个月、停 1-3 个月并持续 3 年,均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
二、春天药用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即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试点产品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
极草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其实,早在2014年12月,青海春天的极草就遭到外界质疑,即极草含片销售人员对外宣传极草含片对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能辅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但是极草外包装上却没有保健品认证标识(即小蓝帽)和保健品批号,也无药品批号。
于是外界又有质疑,既然极草既非保健品,也不是药品极草,那就应该属于普通食品。而普通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等,但是这些极草都未有标注。
相信看官都能明白,咱们平日吃到肚里的东西,要么被称为食品要么就是保健食品,要么就是患病了称之为药品。
就在外界质疑声不断之时,极草可谓神通广大,偏偏有这么一个政府部门替它做了背书。就在2014年12月8日,青海省药监局居然出示了这么一个公告——“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公告中有这么一段话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利用青海省冬虫夏草优势资源,研究开发出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等创新产品,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基于青海春天研发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其产品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
显然,青海药监局的回应,是“极草”得以正常销售的唯一救命稻草,但是,这同时也制约了各地执法部门对“极草”的调查。
“不是药品、食品、保健食品,那叫什么?现有法律监管体系中,根本没有‘滋补类特殊产品’一说。”有媒体报道引用相关执法部门的态度表示:都没有执法依据了,“虽然我们对青海有关方面这个说明还有很多疑问,但也不好直接去质疑,或许另有隐情,所以还需要进一步沟通。”
一条公告怎么这么多“马脚”
如今再回过头来看看青海春天的这条公告,就不难发现,原来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事情已全都做尽。
马脚一:首先,青海春天自称极草是“唯一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身份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其实,其自称的“合法身份”无非是因为当地药监部门的一则公告,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极草的生产销售区域仅限于为其出示公告的青海省?而在其他区域生产销售是否合法显然就具有疑问了。而实际上极草销售区域已是全遍布国。
马脚二:青海春天公告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 2012 年 8 月开展“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 号),我公司按国家相关要求完成了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研究。”
喂, “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试点”工作,你极草含片不是自称不是“保健食品”吗?
马脚三:青海春天公告称:“冬虫夏草属中药材,每日服用量很小”。既然你自己都说原料属于中药材,为何号称产品100%是冬虫夏草的极草含片就不是中药了?
而若否认其是中药,那就一个可能,这里面添加了其他物质!若添加了其他物质,又如何100%是冬虫夏草?
马脚四:既然青海春天自称是唯一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身份的冬虫夏草纯粉片,而国家药监局消费提示所说的对“纯粉片产品”检测检验极有可能指的的就是极草产品了,且国家药监局检测相关产品砷含量为4.4~9.9 mg/kg。那么极草的砷含量到底是多少?青海春天没有公布。
但是青海春天为自证安全引经据典可谓费尽心思。首先是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共同建立)制订的标准是具有国际权威的”。
请问,你极草不是说不是“食品”吗?怎么会引用“食品”的标准来为自己开脱?
其次,青海春天又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数据。
请问,你极草不是说自己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吗?你引用药典数据有毛用啊?
马脚五:国家药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换句话就是说,此物不可长期服用。而青海春天却称“一次性每天服用量超过 3000 片,才超过砷的日摄入量的安全标准”。显然有偷换概念之嫌。
胡说有理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搜索发现,其实使用冬虫夏草加工的饮料、胶囊、冬虫夏草粉、口服液等保健食品也有不少。可为何极草却能游离之外,其到底是个什么四不像?青海春天和相关政府部门当给公众一个明确的指引才是!由此消费者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安全产品。
否则,一个披着“滋补品”外衣的产品,却可以不受任何相关法律条款监管,对于其他食品、保健食品、药品企业来说,这算不上公平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卖那么高的天价,又存在长期食用的安全风险,这完全是极其不负责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 胡说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