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全国公安机关正在轰轰烈烈地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等专项工作的时刻,居然有人借助公安机关的打击形势,利用“网贷平台”,肆意骗取*款贷**,还妄想“全身而退”!

但是,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手!
近日,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因自己急需用钱,今年4月份,其通过*款贷**中介介绍认识了蔡某某,蔡某某自称能帮张某在网上*款贷**公司贷到钱,并告诉张某网贷的钱都不要还,因为现在公安机关严打套路贷,网贷公司最多打打电话不敢上门催收,但是*款贷**到手的钱要“五五分账”,张某听后有道理,便同意了!之后,蔡某某便利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款贷**公司大肆借钱,先后10次累计网贷到手4万元左右,蔡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最后,张某因顶不住网贷公司催款压力,选择了报警。


▲嫌疑人帮助网贷微信群截取内容
接警后,城中派出所高度重视,组织骨干民警认真分析案情,并同步开展侦查,通过大量细致工作,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归案,蔡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多起以同样手法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上当受骗的均为年轻人。目前,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溧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问
警察蜀黍:你为何要这样做?
答
嫌疑人:网络平台催收只是跟借贷人联系,跟我没什么关系,如果借贷的人经不住催收把钱还了,那损失的就是借贷的人;如果借贷的人顶住了压力坚决不还,因为今年是严打套路贷,他们也不敢上门催收,所以我就想办法从中赚点钱。

真是自以为是、自作聪明、自作自受,
就没想过还有警察的存在么???
本案属于新型的中介诈骗类型,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客观需求,以受害人的名义进行网贷,并编造事实理由让受害人错误地以为不用还款,从而非法获取大量钱财。同时,如果受害人坚持不还钱,也同样涉嫌违法。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