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官方网站获悉,任城区民政局发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济宁金盾医院因一年按未时参加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组织年度检查(2022年度)被行政处罚。

据行政执法决定书济任民社罚字〔2023〕003号文显示,济宁金盾医院存在一年按未时参加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组织年度检查(2022年度),任城区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