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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最新索赔进展】
2020年5月7日——2021年9月23日,四川*达升**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升**林业” 证券简称:*ST*达升** 证券代码:002259)先后4次发布《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披露信息显示:*达升**林业于2019年5月被行政处罚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投资者诉*达升**林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101起,案涉金额合计21,932,514.27元。详情参见公告正文

*达升**林业2021年9月23日公告
【律师提示】
上述案件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 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自2017年7月17日-2019年1月24日买入,且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如下: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相关情况回顾】
2019年5月22日,*达升**林业发布公告: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详情参见公告正文

*达升**林业2019年5月22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达升**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达升**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二、*达升**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达升**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时任董事长江昌政等5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省证监局决定:
(1)对*达升**林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3)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9日揭露后,*达升**林业股价应声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达升**林业2018年8月29日以来股价走势图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