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盘古氏公司)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盘古商标(兰先生持有)
“盘古”商标属于兰先生持有,在2006年2月核准注册在第43类包括饭店、酒吧、咖啡馆等类别。2014年,兰先生发现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侵害了兰先生的商标专用权,要求盘古氏公司停止侵权。

▲盘古七星商标(盘古七星公司持有)
盘古七星酒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坐落于北京城的中轴线上,毗邻奥林匹克公园,与奥运场馆鸟巢、水立方仅一步之遥。盘古七星酒店,力邀世界顶尖酒店管理精英,专为各国元首、世界名流、商界首脑、全球政要等尊贵人士提供超白金七星级酒店服务。
而盘古氏公司注册在2009年12月申请注册“盘古七星”商标,只核定在43类中的日间托儿所中。
盘古氏公司认为,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和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盘古七星商标第35类中
此外,盘古七星酒店使用的商标与兰先生的商标有明显差别,不会构成混淆。且基于酒店位于奥体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会与兰先生的注册商标产生任何关联。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故不同意兰先生的诉讼请求。

▲网络图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兰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同时指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无论兰先生是否是恶意注册,盘古氏公司商标已经侵权了。此侵权的事实已经成立,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