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被社会所熟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使用明星代言也成为很多商业企业竞相用来包装和推广产品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明星代言费用数额较大,因此一些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众人物形象包装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这在肖像权侵权领域较为多发。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知名演员范冰冰与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权。
该案中,北京科本美源公司在其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VU分龄护肤”(微信号:×××-unique)上发布了题为《面膜竟有这么多秘密!范爷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适合你的脸!》《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婴儿肌”能治好PS依赖症!》《卸妆后见不了人?跟着女星养出Q弹素颜肌!》的3篇文章,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类文章,主旨在于对其经营的护肤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文中配有“本期推荐V&U悦己系列,全植物精华萃取零负担持久水润”等的广告宣传语及多张被告经营的护肤产品图片详情及介绍等广告宣传信息。
此自媒体文章内容原告已通过IP360系统进行区块链电子证据固定,被告发布该类文章的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盈利目的,系以盈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的姓名和形象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辨识度,担任过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而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代言工作,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影响。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范冰冰照片,除涉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之外,还存在侵犯照片作者著作权的风险,通过案件分析可知,被告获得这些照片主要通过范冰冰本人微博及百度搜索引擎,在当下的版权环境下,侵权方很容易获得未经授权的图片资源也是当下我国图片版权市场的现状,并且无论是微博平台还是百度搜索引擎均未给出可能的侵权风险提示,说明我国的版权合法使用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发挥关键作用。
本案中侵权方的主观侵权动机明确,作为正常的企业经营者,应该具备这样的法律常识,这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侵权,虽然原告并未举证损失程度,但结合市场情况,法院判定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此案对于广大自媒体账号是个警示作用,在自媒体账号中存在大量主动或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在当下的互联网技术机制下,任何侵权行为都会被大数据技术迅速查找。IP360系统可以对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音视图文各类内容进行监测并能自动固定电子证据。本案中原告使用了IP360系统对公众号内容进行区块链电子取证,IP360针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取证有多种方式,一种是将公众号文章链接地址输入IP360系统,系统会自动固定侵权文章的电子证据;一种是通过移动取证功能,系统会录制完整的屏幕操作内容,并通过电子证据固定技术写入司法联盟链。该类电子证据可在法院进行在线勘验,也就意味着可以实现从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立案直至庭审,实现足不出户打官司。
IP360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系统的使用流程如下:

IP360系统说明:
1. IP360系统通过司法联盟链系统对接三大互联网法院。
2. 使用IP360系统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
3. IP360系统具有强大的自动取证能力,覆盖各类内容的自动取证。
4.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广泛,已形成范围广泛的司法判决。
5. IP360系统进行了超过100亿次的AI计算,固定电子证据超过4000万次。
6. 截止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系统已校验通过IP360电子证据1156次。
7. IP360具备的资质:ISO9001/ISO27001/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第一批次网信办区块链系统备案/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

附判决书全文:
范冰冰与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5642号
原告:范冰冰,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环中路**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苑易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童,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范冰冰与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美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冰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被告科本美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赵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冰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删除侵权内容,终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 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 000元,以上各项共计253 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申请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VU分龄护肤”(微信号:×××-unique)上发布了题为《面膜竟有这么多秘密!范爷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适合你的脸!》《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婴儿肌”能治好PS依赖症!》《卸妆后见不了人?跟着女星养出Q弹素颜肌!》的3篇文章,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类文章,主旨在于对其经营的护肤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文中配有“本期推荐V&U悦己系列,全植物精华萃取零负担持久水润”等的广告宣传语及多张被告经营的护肤产品图片详情及介绍等广告宣传信息。因此,被告发布该类文章的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盈利目的,系以盈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的姓名和形象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辨识度,担任过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而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代言工作,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影响。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范冰冰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科本美源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在使用原告肖像时并无主观侵权故意,且得知原告主张权利后,我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并删除了所有页面,并未造成实际影响,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故不构成肖像权侵权。我公司使用的照片均来源于互联网上的公知公用照片,部分照片直接引用自原告微博及百度图库,相关原网页中不仅未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使用”等禁止性说明,百度图片至今仍对公众开放*载下**该图片,其自身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其次,我公司使用原告肖像并非进行商业宣传,仅是为配合点明文章正能量与积极向上的主题,更没有使浏览者与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我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的意思表达,绝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微信平台公开性有限,只有对微信号关注后才能看到发布的内容,而本案涉诉微信公众号的大部分受众为我公司内部员工,阅读量小、传播范围小、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原告主张侵犯肖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应得到支持。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已经在第一时间被删除,原告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维权成本未提供证据支持,应承担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是需要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原告范冰冰也需要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我司因此获益情况,应综合考虑范冰冰合理商业价值、社会知名度、我司使用范冰冰照片的数量、用途、期限、文章阅读量、文章内容、经营业务、我司微信公众号及文章的受众范围、数量、我司可能的获益情况等因素及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来计算出合理的金额。最后原告主张损失金额及维权成本开支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应由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并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范冰冰系演员。科本美源公司系以销售化妆品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3日,原告提交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书编号:ZX-BWX-0320181213705021),载明:涉案公众号“VU分龄护肤”(微信号:×××-unique)的账号主体为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6月30日在其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VU分龄护肤”(微信号:×××-unique)上发布了题为《卸妆后见不了人?跟着女星养出Q弹素颜肌!》《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婴儿肌”能治好PS依赖症!》《面膜竟有这么多秘密!范爷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适合你的脸!》3篇文章,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文中配有“本期推荐V&U悦己系列,全植物精华萃取零负担持久水润”等的广告宣传语及多张被告经营的护肤产品图片详情及介绍等广告宣传信息。
为证明科本美源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范冰冰本人照片、范冰冰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范冰冰提交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一组、范冰冰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经比对,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中的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一致。经询,范冰冰和科本美源公司均表示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范冰冰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范冰冰肖像的同一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科本美源公司在其主办的公众号中使用了范冰冰的肖像,且文章内容与配图均有营销和推广的目的,现科本美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范冰冰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其主张所用照片均来源于互联网上的公知公用照片,部分照片直接引用自原告微博及百度图库,并不能代表这些照片能够为被告随意使用,故本院认为科本美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科本美源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范冰冰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科本美源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范冰冰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科本美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范冰冰的知名度、科本美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范冰冰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确系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VU分龄护肤”微信号为×××-unique的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范冰冰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冰冰经济损失105 000元及维权成本1000元。
三、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范冰冰负担454.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