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纠纷 (员工激励和画大饼的区别)

——员工持股风险应对之道

作者:朱昌明

导读:

员工持股纠纷,企业股权激励不兑现或兑现难的纠纷居多,解决此类员工持股纠纷的关键还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尊重契约”的原则。但是,如果企业对员工承诺的股权激励是画大饼,甚至根本不具备可行条件,则不仅员工到头一场空,企业也将因小失大。今天请阳光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给大家解析员工持股的坑。

公司画大饼员工终将离职,公司画大饼激励员工

一、企业概况

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博联”)成立于2008年,中科博联是技术研发的原创型企业,“中科博联”四个字是中国科学院博士联合团队的缩写之意。

中科博联专注于污泥、粪便、垃圾等有机固废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围绕固废好氧发酵产业,设立了环保装备制造公司、智能科技公司、工程公司、运营公司、肥料公司等专业性子公司,可提供设计咨询、设备供应、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发酵产物消纳销售等全产业链服务。

公司奉行“专业决定品质、专注铸就品牌”的核心理念,专注于CTB智能好氧发酵成套技术设备,以智能环保装备(环保机器人)破解固废产业难题,引领行业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

陈同某及续某夫妇为中科博联的控股股东,续某为中科博联的法定代表人。

二、纠纷情况

(一)股权激励留住高管

2011年6月15日,陈某与中科博联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中科博联聘任陈某为公司行政总监。2016年2月24日,陈某升任副总经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监。

2013年12月17日,为挽留陈某,中科博联决定给予其股权激励,双方就《劳动合同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下:

1.中科博联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向陈某提供不低于50万元股份(以当年净资产作为计算基数的股价)或现金奖励;

2.股份奖励或现金奖励,由陈某选择,个人所得税由陈某自理;

3.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股份或现金奖励支付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最迟不超过2018年3月底前;

4.若中科博联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奖励支付时间则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公司画大饼员工终将离职,公司画大饼激励员工

(二)无法兑现矛盾爆发

根据相关材料,中科博联2014至2017年度期末净资产分别为54 493 338.34元、4 624 366.86元、28 189 227.32元以及43 778 700元。相应的,根据《补充协议》,中科博联各年度应当向陈某支付的股权份额分别为0.92%、10.81%、1.77%以及1.14%,合计为14.64%。

但是,2018年以来,陈某多次与中科博联交涉,要求其履行股权支付义务,但均无果。

2018年6月,陈某从公司离职,并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博联立即向陈某支付14.64%股权,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判令陈同某、续某配合办理上述股权支付相关事宜;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公司画大饼员工终将离职,公司画大饼激励员工

四、明律师点评

(一)《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陈某与中科博联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协议义务。但是,《补充协议》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授予条件等均没有涉及,不符合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特征,不属于股权激励合同。

(二)《补充协议》实际无法履行

《补充协议》虽然有效,但并无任何股东做出股权处置的意思表示,也未约定支付给陈某的股权的来源。公司的股权归股东所有,中科博联自身不享有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公司股东权益。

虽然,陈某主张中科博联可以通过增资、由其他股东代为履行或者公司向陈同某、续某回购股权再给付的形式履行协议。但无论是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是处分自身股权,均属于股东的权利,现并无证据证明中科博联股东对此作出过同意的意思表示。

综上,在现有条件下,《补充协议》提供股份的内容不具备履行条件,实际无法履行,陈某坚持要求中科博联给付股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中科博联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补充协议》约定给予陈某的奖励的实质是股权激励或现金奖励,但中科博联上述奖励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议决,亦没有任何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中科博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导致陈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