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案发前系耀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24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x,听取了杨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法院认定P2P 网络平台非吸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x伙同柳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 年6 月至2018 年7 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大厦×层耀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等地,利用耀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九斗鱼”P2P 网络平台,承诺在“九斗鱼”P2P网络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通过网站、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又以债权转让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购买耀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耀盛宝”“月盛通”等理财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王某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资金管理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募集资金。经审计,共计募集报案集资参与人存款人民币6亿余元。后被告人杨x于2021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质证的证据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集资参与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吴某、郭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杨x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杨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x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之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上诉法院认为原判的事实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x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法院如何认定上诉人的理由
【认罪认罚当庭未如实供述导致变更量刑建议】
1、关于上诉人杨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一审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x虽表示认罪认罚,但是其当庭并未全部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所犯罪行的供述避重就轻,原公诉机关据此变更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杨x具有的从犯、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杨x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杨x的辩护人所提杨x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承诺函、被告人杨x的供述等证明2018年8月杨x继续在涉案公司任职,配合债权人工作,但综合全案情况,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故,上诉人杨x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田律师小结
既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还要继续避重就轻,导致检察院认为其认罪认罚不实,进而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变更量刑建议。法院也据此接受。一审直接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不服检察院的做法并且认为一审法院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制度,结果上诉被驳回。
此案的确值得深思。有时候情绪的不稳定会让庭审变的波谲云诡,检察院当庭撤销认罪认罚,变更量刑建议,直接实刑,多少能有心者体会到心态平稳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