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3日,李某报案称:其母亲包某于2020年11月27日在家中阳台上泼水时意外摔倒后经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急救车抢救,在去往医院途中死亡,向我司索赔意外死亡赔偿金16万元,要求我司尽快完成理赔,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我司提供死亡注销证明、科右前旗人民医院诊断书、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出于职业敏感性,我司非车险查勘员分析认为案件有可能存在问题,针对提供的诊断书,并发现两点疑问:(1)诊断书有伪造行为;(2)是否此人有就诊及住院记录,有疾病住院或疾病死亡的可能性。针对上述疑点,随即前往被保险人就诊医院医务科进行调查,调查发现:1、此人并未在前旗医院就诊及住院记录;2、主治医师确认未签过字,对于医院的调查,虽未提供证明,但是对理赔人员心里已有了“定海神针”。随后我司人员到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调取开具的户口注销原件,经与被保险人生前居住地派出所管理户籍民警核实,发现其母亲于2020年1月19日,因脑出血在家中死亡,死亡注销证明存根中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该案件此时已真相大白。事已至此案件背后的隐情已逐渐浮出水面,我司工作人员有条不紊,逐步固定证据,积极联系被保险人的儿子李某,沟通案情并告知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最后在事实和铁证面前欺诈人员无从狡辩,最终承认倒签单、伪造事故证明材料出险的事实并放弃保险索赔。
二、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