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佳亿财富马路边拉客户 涉嫌非法集资

本报讯(记者 高允亮)随着私募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私募基金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不法分子则趁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把私募基金当作了非法集资的华丽伪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地域范围广、善后处置难度大、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特点,因此,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对私募行业的干扰,久而久之就会对私募行业的正常发展乃至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发展态势造成十分不利影响。

南京众佳亿财富马路边拉客户涉嫌非法集资

爆料:马路边发宣传单称有高额回报涉嫌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

近日本报多次接到市民投诉:南京众佳亿财富工作人员在新街口附近向行人散发宣传单称:在南京众佳亿财富投资能有高额回报,众佳亿财富理财产品类别分为:月月享(1个月),单季赢(3个月),双季丰(6个月),玖玖盈(9个月),年年丰(12个月),利息收益分别为:8%,10%,12%,14%,18%,回收方式均为:到期还本付息。还有一款产品是年年富(1年)新三板基金利息收益15.6%+超额收益20%,回报方式是到期还本付息+分红。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投资10万元,能有高达10万元的回报。

依据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南京众佳亿财富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第一条(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南京众佳亿财富马路边拉客户涉嫌非法集资

调查:路边随意发宣传单,称有高额回报

11月19日,记者在新街口附近发现南京众佳亿财富工作人员向路边行人散发宣传单,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探访了众佳亿财富散发传单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介绍:“在南京众佳亿财富投资以10元为例有8%到20%不等的利息收益,投的越多收益越高。

11月23日,记者来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3F南京众佳亿财富了解情况,欧阳经理接待了记者。

记者:“你们公司是否存在在街上向不特定人群散发传单并宣称有高额回报?”

欧阳经理:“我们公司是存在发传单现象。”

记者:“你们公司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途径向社会吸收资金?”

欧阳经理:“我们公司有云南省发的文件,具体要问总公司呢。等我这两天忙完跟你联系。”

记者查询该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显示:南京众佳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毅,住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4301室,成立日期:2015-05-04,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南京众佳亿财富的行为,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集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公司理财产品是否真实合法?本报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继续跟踪报道。

延伸阅读: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1、二者概念的区别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而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6个罪名。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具体表现方式的区别

(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4) 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