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2019年12月2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进行二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回顾

维持原判!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庭审现场

2019年8月30日,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烟台市原莱山区解甲庄镇西泊子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永君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世纪90年*开代**始,被告人朱永君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自1998年开始,朱永君先后网罗都洪峰、井涛、李林及孙加军(已判决)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控制原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窑镇一带多个村庄的扇贝丁、沙蛤蜊苗等海产品收购市场,从中渔利。

2001年10月,朱永君以社会闲散人员孙某某欲与其争抢海产品收购地盘为由,纠集孙加军、李林及孔志豪等10余人将孙某某打成轻伤。朱永君由此在不法分子中名声大振,以朱永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都洪峰、孙加军、李林、孔志豪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

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朱永君纠集三四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烟台市牟平区宏丰娱乐城豹吧迪厅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07年7月,被告人朱永君提前结束劳教后,先后当选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西泊子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逐步把持村内事务。

2010年底,朱永君开始成立公司,先后将之前的手下杜洪峰、陈浩、井涛、李林等人吸纳进公司,并以公司为依托,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壮大组织势力,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谋取不法利益,逐步发展成为以朱永君为组织者、领导者,都洪峰、王鹏飞、陈浩、井涛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林、孙成竹、于福家、孔静、王晓伟、王迎超、徐延铎、李卫岐、邹佳辰、邹良良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闫全、孔志豪、杨学勇、田富禄、刘鹏、刘双双、王贵颜、尹帅、王兴、孙正伟、张杰、曹伟亭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和明确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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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永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2010年开始,该组织先后成立了四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朱永君,逐步染指海域养殖、土石方工程等行业,攫取了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局面。

为笼络人心、扩大组织影响,朱永君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负担纹身费用,为受打击被关押人员支付工资、生活费、缴纳取保候审金;为组织成员平息事态支付赔偿费用,逃避法律追究;对为组织利益而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给予分配住房、配备车辆等奖励。

被告人朱永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力暴**、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且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

审查认定被告人朱永君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致4人轻伤;寻衅滋事19起,致7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损财物161万余元;聚众哄抢1起,哄抢财物225万余元;强迫交易1起;非法采矿1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5起;串通投标4起;行贿1起,犯罪数额11万余元。

一审莱州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项罪名对朱永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都洪峰、王鹏飞、陈浩等26人执行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不同程度的罚金;其他4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朱永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禁品违**等,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

朱永君、杜洪峰、王鹏飞、陈浩等23名上诉人分别上诉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某些犯罪,在某些犯罪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维持原判!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终审裁定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