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还原
熊大与熊二、熊三是三兄弟,各出资3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按照约定:熊大住第一层,熊二住第二层,熊三住第三层。熊二因投资需要,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冯某,熊大熊三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放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熊大熊二熊三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熊二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熊大熊二熊三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熊二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熊大熊三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熊大熊二熊三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熊二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熊大熊二熊三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熊二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法律观点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在本案例中,熊大熊二熊三是三兄弟,三兄弟对于该栋楼房没有约定,因为其三兄弟是家庭关系,因此视为共同共有。常见的共同共有关系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继承关系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熊二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熊大、熊二、熊三)同意,处分三兄弟之间另有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熊二该如何办呢?熊二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即如果个别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余共有人同意,则该出售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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